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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有风险法院判决将抵债房还给债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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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破产的抵触情绪和负面评价由来已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观点:破产是债务人实施逃废债的工具!

有些道理,说破嘴皮也没用。作为破产律师,我来为大家以案释法,说道说道“破产和逃废债的关系”。先说我的结论:破产是打击逃废债最有利的武器,没有之一。

房企暴雷不断的当下,很多房企的债权人都面临一个困境:接不接受以房抵债?炒房炒成了房东,那是投资风险自担。借钱借成了房东呢?今天看看这位“倒霉”的债权人:借现金出去,收回的却是高价抵债房,损失已然惨重,最后还被法院判决:把抵债房还回去。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01债权人被迫接受以房抵债

话说张三借了70多万人民币给李四名下的A公司,到期后李四说要钱没有,只有自己名下另外一家B公司开发的房子可以抵债。张三估摸着起诉李四,也多半拿不回现金,而且李四的公司已经暴雷,再不接受房屋,后面可能什么都不剩下了。

无奈之下,张三和A、B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抵债协议。B公司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替A公司代偿了A公司对张三的借款70多万元,抵款房价格是所谓的“市场价”,其实根本就是高价,里外里张三实际损失了20多万。张三也只能打落了牙齿往肚子里吞,迅速与B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了抵款房的房东,张三心想这个事就这么算了吧。

02

张三被起诉要求归还抵债房

没成想,天有不测风云!大半年后,李四的B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为B公司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接管B公司后,发现B公司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债给了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张三,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他B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遂起诉张三,要求撤销抵债协议,张三将该套房屋归还给B公司。

0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通过对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撤销,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

本案中,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且张三与B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张三亦未向B公司实际缴纳购房款。B公司与张三以房抵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导致B公司用于清偿债权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了B公司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法院最终判令张三将该套抵款房归还给B公司。

04

结语

张三冤不冤?比窦娥还冤。法院判决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张三作为李四和A公司的债权人,接受B公司用自己的财产替他人还债,间接损害了B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国家设立破产撤销权制度,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实现公平清偿的价值,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实现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如果不是B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这件事很难为外界所知。如果B公司的债权人只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讨债,几乎不可能通过诉讼,追回这套房屋。这就是破产制度的巨大优势!

假设张三是B公司的债权人,他和B公司以房抵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欢迎在留言区讨论。都看到这里了,喜欢就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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