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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探讨家务补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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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爱流动的港湾,那里不仅有爱,还有存在着很多千百年来人类婚姻家庭传承的内在规则。中国古代有五伦,揭示古代社会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之间的交往原则,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的交往原则,就是古代社会处理婚姻家庭的原则和要求。而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的关系,《民法典》里面就包含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让我们今天一同走近《民法典》,一起了解家务补偿制度。

家务补偿制度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必须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在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两性分工模式一直延续至今,随着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的女性步入社会,但妇女承担家庭劳务中的主要承担者这一格局并没有很大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力和家务劳动力的双重负担者。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对家务贡献者的遗失利益的补偿,也是对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

案例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的规定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与此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民法典第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对于补偿金额,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关于家务补偿数额,为了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可以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如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

国外的家务补偿制度

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并纳入离婚时或离婚后的补偿性给付中。

《瑞士民法典》第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

《德国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规定,该法第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该法第条规定,“离婚的夫妻一方,在因照料或教育共同的子女而不能期望其从业的时间和限度内,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扶养”。这里所规定的离婚后的扶养和中国家务补偿制度的目的是相同的。德国民法典在条和第条规定了法官在判决离婚时应当考虑婚姻存续的期间、因从事家务而导致的学业或工作迟延和取得适当职业的时间等因素。

美国与中国家务补偿相似的制度是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且各州的婚姻家庭法和法院的判例并未在适用时限制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当女方因照顾家庭或女方无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低,以至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养活自己,且男方收入足够支付约定或裁定的女方赡养费时,女方能得到一定期限的该笔赡养费;而该笔赡养费的终止条件包括:女方再婚,女方有工作或者女方死亡,或者男方死亡,或者男方收入不足以支付赡养费。最后,就是男女平等:在全美国,从前妻那里拿到生活费的男性越来越多。据负责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估计,在他们的男性当事人中拿到这种生活费的,大概占到10%左右。

《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应考虑“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做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贡献”。由于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伦敦法庭裁定的离婚赡养费“高出许多”,数以千计的俄罗斯、美国、欧洲甚至中国的有钱人在伦敦离婚。

在日本,结婚后妇女成为全职家庭主妇是历史传统,比如大名鼎鼎的明星山口百惠结婚后就一直隐退成为全职太太。在日本,如果妻子是全职主妇的话,那么从65岁开始可以拿到丈夫的一半养老金,这属于硬性规定。且房子通常也会判给女方。这也是对女方婚后做家务的一种补偿。如果妻子也参加工作的话,养老金如何分配应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具体比例无硬性规定。

结语

关于上文所述的家务补偿制度还需要提醒注意关于“家务补偿”的提出时间,首先可以明确“家务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提出,至于离婚之后还能否主张,有待于司法完善,从目前法条的文义解释来看,离婚之后是无权主张,但从法理角度分析,“家务补偿”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已经付出的贡献补偿,而对家庭已经付出的贡献是一种既定事实,且该事实并不会因何时离婚而发生改变,因此准许离婚后提出,更能体现法律公平性,符合法理。而关于家务补偿的内容可不仅限于金钱补偿,如房屋的居住权、公司股权等有益债权亦可作为补偿内容。

遗憾的是,由于目前《民法典》第条对具体补偿的方法仅作原则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在无协议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由法院判决,虽然看似是意思自治,但由于简单、模糊的规定,并未详细规定适用该制度的参考因素、补偿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虽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大多数法官不敢轻易适用该制度,往往以请求权人没有充分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在适用该条款时反而持较为保守的态度,裁决的补偿金额往往较低,或参照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以和稀泥的方式笼统评述,最终不能很好地实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法律赋予的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请求补助的权利,然而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也可以主动对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家庭劳动补偿制度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公平,倡导婚姻家庭生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包括日常家务劳动也应平等承担相应义务。一段婚姻走向结尾,为家庭付出更少的一方对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用经济补偿的方式所表达的一种感谢和感恩。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执行者寻求更加公平的计算方式,更需要即将走向婚姻尽头的夫妻双方用平和的心态去看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

相对于离婚时一方通过大量举证获得可能不对等的家务补偿,笔者建议当事人双方均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方式予以构建家庭和谐,维持婚姻稳定。笔者在多年以来的经办案件中,分析总结,发现近八成的婚姻破裂直接导火线是婚外情,近两成直接提及家务事,而婚外情案件中,近六成的家务事基本都由一方承担,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也更容易导致婚姻天平失去平衡。在此过程中,双方的婚姻预期、心理落差就会加大,长期累积下,终有一天突破彼此防线,彼此沟通障碍,这时更容易产生婚外情…即使没有婚外第三者的介入,最终也会因双方的心理沟壑而走向尽头。

可见,在婚姻缔结之初,双方对家庭生活中财产、孩子、家务等事务以公约方式达成约定,对履行方式、矛盾危机处理、家务补偿等均明确约定,类似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没有侵犯第三人权益,家庭约定的法律效力是可以有效成立的。

寄语

爱是一辈子的承诺与坚持,

幸福是智慧与胸怀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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