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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芹刘青哲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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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青哲?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另外,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目的是为了规制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后获得更多的财产而进行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往往保险合同履行期较长,若投保人与配偶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且在购买保险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提出离婚的,不应当认定为该条款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了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后,应当首先判断该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事关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正常履行。如果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合同无效或者存有效力瑕疵,则会影响最终保险金的赔付。

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险合同应当有效,理由如下:(1)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来看,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根据主张物债二分的观点,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并不能影响因此产生的合同的效力,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具有独立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有效,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认可负担行为(合同效力)和处分行为(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彼此独立的学理观点。因此,从物债二分的角度来看,投保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2)从保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险人接受保险费并承保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善意取得。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苛责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经过配偶的授权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将加大保险公司的义务,增加较大的经济成本,降低了商业活动的效率。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后期投保人告知配偶并取得同意,因此保险公司除非明知投保人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保险费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配偶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投保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是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层面的具体体现。当然,此处也有例外情形,即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经配偶同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接受保险费并承保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明知未经配偶统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当由投保人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3)从商事活动中普遍遵从的商事外观主义角度来看,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投保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权利外观。外观主义原则是指对于作出如同某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等存在的虚假外观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对信赖该外观的人承担与该外观相应的责任。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是充分维护商事交易活动安全,使得交易双方对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交易相对人全面知晓行为内容,并促进交易的简便、高效,逐步建立定型化交易规则,以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表见代理制度是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投保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案例中,投保人拥有了代理的外观,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具备代理的权利外观,法律强使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如投保人的配偶)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的责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无代理权、存在使相对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和相对人无过失。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保险公司一般有理由相信投保人有对配偶一方的代理权,在保险公司并无过失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4)从对死亡的投保人、受益人的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受益人将无法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仅仅退回保险费,对于死亡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不公平。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保险合同应当有效。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后配偶的救济

由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投保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而受到影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的配偶并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一半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不是投保人本人,那么投保人的配偶可以直接向投保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在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死亡后配偶的救济就变得较为复杂。毫无疑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配偶拥有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但是目前法律对配偶主张赔偿的标的、数额、方式等均无统一的规定。

关于赔偿的标的和数额,主要有三种观点: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对保险金进行分割、向投保人配偶赔偿保险费的一半及利息。(1)保单的现金价值,又可以称为“解约退还金”或者“退保价值”,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当退换给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即保单累积的价值。往往只有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仅仅适用于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的情形,因此对于投保人已经死亡的情况并不适用。(2)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与对保险金进行分割的观点相类似的是认为应当追加投保人的配偶为受益人。如果向投保人的配偶分割保险金的一半或者追加其为受益人,对于配偶一方最为有利,但是并不符合一般的观念,因为毕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定的,应当尊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尽管投保人对其配偶的财产权益进行了侵犯,但是可以通过赔偿其受损失的财产数额解决,从而维持保险交易中的稳定性。(3)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付的费用。既然投保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则应当赔偿其侵害的财产数额,投保人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保险费,对投保人配偶的赔偿标的也应当为保险费,具体数额应为保险费的一半及利息。因此,投保人配偶所应受到赔偿的标的和数额为保险费的一半及利息。

关于赔偿的方式,投保人的配偶可以要求对投保人的遗产分割出该部分数额单独继承;如果投保人没有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分割出该部分数额,投保人的配偶可以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主张从获赔的保险金中返还保险费的一半及利息。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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