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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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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在多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赠与涉及一个撤销权问题,那就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权利转移指的是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在婚姻关系内,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要明确的是,在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理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所以如果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自己决定即可,但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

将财产赠与他人明显属于重要的处理决定,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同时,赠与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据此,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追回。

那么又产生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知道夫妻对共同财产通常是各自有一半的份额。那么另一方追回的是全部财产还是一半的财产?或者说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律师认为,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可以追回全部财产。一方面,在离婚分割之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并不是各自50%的按份共有,共同财产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体。另一方面,如果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所有财产各自50%的份额去分割。所以,不能认为赠与财产中一半财产是有效赠与。

另外,如果将共同财产赠与了“小三”“情人”,那么赠与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不正当男女关系,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当然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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