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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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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为了逃避自身债务却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婚姻当作工具,以离婚的方式企图逃避债权人的追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中,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

安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林某和李某在结婚后白手起家创建了一家公司,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夫妻二人的公司越办越大,也认识了许多生意上的伙伴,而方某便是其中之一。在多年来的来往中,方某和林某夫妻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但最终却因为欠债的问题,最终闹上了法庭。

在年左右,林某因经营陷入困境,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而这时他便想到了自己的老朋友方某。在经过双方协商后,方某同意拿出万帮他渡过这场难关,随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归还日期和期间的利息等诸多事宜。

但到了偿还的日期后,林某却怎么都不肯将钱还给方某,无奈之下,在年1月,方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要其归还万元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而在法院调查审理期间,林某为了逃避债务,便与其妻子李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转移到了李某的名下,唯独留下了这一笔万元的债务。

于是,当法院审理结束后,判决林某向方某归还这笔万元的债务,并支付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而在判决生效后,林某在规定时限内依旧没有进行偿还,并且在方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其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年4月26日,方某在了解到林某突然结婚的事情,并得到相应的证据后,立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追加林某的前妻李某作为被告人,同时撤销林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股权的转让约定。

法院在审理后准予了方某的诉讼请求,债款得到了归还,而林某夫妇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恢复,则需要他们二人自己决定。

为了躲避债务,林某不念多年的友情,甚至将自己的婚姻视为儿戏,利用离婚的方式来躲避这笔万元的债务,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悉数转移到了其妻子李某的名下,这就让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迫终止,让债权人无法讨回自己的借款,他的这一行为便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那么,对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方某为了维权,在经过与林某的协商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便带着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向自己归还这笔债款。而这时,方某作为原告方,在提起民事诉求后,按照法律规定便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当时两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便成为佐证二人债务债权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

因此,在法院审理后,准予了方某的诉讼请求,作为败诉方的林某则需要在判决规定之日前,将债务归还给方某。因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林某就负有归还的义务,若在时限内依旧拒不归还债务,那么他便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院审理期间,林某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到了其妻子的名下,使得法院在执行时,因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的执行被迫终止。待其具有偿还能力时,方某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请求。

而在此案中,林某离婚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并且林某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了他人的名下,并且造成了方某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产生,那么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这里,方某对林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关系,而林某为了逃避债务无偿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并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方某得知此事后立刻向法院申请,自知晓之日到向法院申请的时间并未超过一年,且林某所做出的这一行为也未超过五年的追诉时间,符合撤销权时效性的规定。

那么此时,方某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林某所作出的财产转移的决定。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林某为了经营企业,与方某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因此,这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时,作为债权人的方某便有权要求其夫妻二人对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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