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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夫妻共同财产与约定潇湘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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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约定01:45来自潇湘晨报

夫妻共同财产与约定来自秦皇岛普法00::44

本期解读律师

苏玉,现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劳动经济学博士学位,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部分的第、条,请您对照法条,我进行简要讲解:

第条由两款组成。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款强调“共同财产”,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五种常见情形,该制度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即使一方工作,而另一方在家赋闲,工作一方的收入也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款强调“平等处理”,夫妻财产不区分贡献大小,强调夫妻的平等地位,共享处理权。

第条由三款组成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条旨在强调“约定优先”,即夫妻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其效力高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尊重个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显然,这个约定不能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夫妻故意约定财产归妻子而逃避丈夫应承担的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请记住三个关键词“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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