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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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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年,陆依萍与何书桓结婚。年1月,何书桓、黑豹子有限公司与雪姨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雪姨向何书桓、黑豹子有限公司出借万元。后三方产生争议,雪姨将何书桓夫妇及黑豹子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何书桓和黑豹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雪姨万元,同时判决陆依萍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何书桓名下的大上海银行股份,以及登记在陆依萍名下的房产,并且已经执行了何书桓年大上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及法拉利轿车一辆,陆依萍被认定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陆依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并不得拍卖,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的诉请。陆依萍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案情分析

1.关于执行陆依萍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本案中对陆依萍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陆依萍要求先析产再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有财产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所以本案中,陆依萍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3.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

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因此,夫妻二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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