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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巾帼说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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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昌市妇联注重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力量的培育,建立了以巾帼公益律师团、女“法律明白人”、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和“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内核的“三队一站”。为进一步发挥队站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特开设“洪城巾帼普法”专栏,普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展示妇儿维权队站风采。

今天由南昌县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的年佳律师来给大家“说法”:

1、离婚时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答: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这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2、分手后,彩礼需要返还吗?

律师回答: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律师办理返还彩礼案件的实践经验,法院在判决支持返还彩礼时主要考量下面因素:

(1)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及是否同居;

(2)是否怀孕、流产、育子;

(3)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

(4)双方是否有过错(如隐瞒婚史、病史、家暴等)。

3、怎样分配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律师回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民法典》新增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答:《民法典》明确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网络主播所得、兼职代购所得;购买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所得。

律师简介

年佳律师

巾帼公益律师

中共党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事与综合财富管理、刑事辩护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在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中取得不俗的成绩,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有的案件曾被《今日说法》等栏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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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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