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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93种情形要追责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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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吴国颂

珠海市国资委近日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共分九章八十二条,对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进行了细化,完善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该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对责任追究情形细化

办法明确了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资产租赁、转让财产股权、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债务管理、金融投资、担保活动、境外经营投资等14项93种责任追究情形。

例如在境外经营投资方面,以下情形将面临追责: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者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工作将遵循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惩处与预防并重。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但办法也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

对资产损失设定界线

羊城晚报记者获悉,办法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企业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金额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50亿元以上0亿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金额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0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金额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此外办法还规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不良后果,按照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一般不良后果是指对企业或社会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不良后果是指对企业及社会造成影响较大的;重大不良后果是指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内、国际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责任人明确处理方式

办法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羊城晚报记者获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还会对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例如,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和年金,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监管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的绩效年薪。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黄铁安

审签

郑宗敏

实习生

何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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