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介绍 http://www.xftobacco.com/作者丨许力先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元宇宙,你见,或者不见,它就在那里。在我们经历了十余年的移动互联网之后,元宇宙(Metaverse),这个被视为下一代互联网的事物,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虽然热议很多,但截至目前,仍未有一个关于元宇宙的精准定义,特别是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眼中。在看了诸多的定义后,笔者更喜欢用“一个互动开放的虚拟网络空间”来形容元宇宙。当然,也有观点为了避免将元宇宙等同于虚拟空间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提出元宇宙的发展最终形态是虚实结合。在此,不做赘述。
01
元宇宙怎么来的?
元宇宙的概念是年,科幻作家NealStephenson在小说《雪崩》中提出的。书中,Metaverse是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并与之平行的元宇宙。现实世界的人以数字化身(Avatar)的形式生活其中,可以永不下线。电影《黑客帝国》《头号玩家》对此也有不同的展现。
年3月10日,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上市首日市值突破亿美元。5月,Facebook表示将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并改名为Meta。随后腾讯、字节跳动、南派三叔、苏富比、百度等都宣布加入这场盛宴。
所以现在有观点认为年可能是元宇宙元年,此前都只是概念、想象或种子。
02
元宇宙有什么特征?
Roblox认为,元宇宙有八个特征,笔者将其归纳为四组。如图:
03
为什么元宇宙突然火爆?
最切实的原因应该是资本的需求,在全球疫情背景下,资本的选择范围受到很多限制,而“宅经济”的异军突起,使得创造出一种新的概念、新的理念,让资本有新选择,成为了元宇宙火爆的重要因素,这是对几十年来数字化产业的终极想象。
其次是当前已经积累的技术,需要一个统摄性的产品。十余年来,以“ABCDGIR”——AI人工智能、Blockchain区块链、Cloud云计算、Data大数据、5G技术、IOT物联网、Robot机器人——为代表的技术分别获得了长足发展,无论哪个单独赛道,都已经获得了资本充分的认可。但仍然缺少一个能结合这些技术的消费级产品。而元宇宙则是对这一系列新兴技术的统摄性的产品化想象,可以统合诸多新兴技术,将其导向可以落地的产品形态。正如智能手机的出现将当时的触屏技术、智能软件操作系统、3G技术等结合在了一起,让资本市场充满了想象。当然,技术的积累只是基础,主要仍然是为了满足资本的需求。
当然,也有观点提到,广大的网络用户也需要新的体验。在PC时代,我们人机交互方式是键盘、鼠标。在移动时代,是手指触摸。而在元宇宙时代,新的交互方式会是VR、AR等诸多体感设备,达到沉浸式体验。
04
元宇宙和法律人有什么关系?
一个崭新的,受到资本追捧的新概念、新产品的出现,是不可避免对现有的经济产生影响的。最直接的,就是相关的投融资业务。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会发现,元宇宙至少会在市场和规则两个方面和我们法律人产生交集。
(一)研发新技术的法律服务市场
以元宇宙相关主要技术有:
这些新技术所衍生的各类创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行为等都是法律人可以去了解和深入服务的范畴。随着专业化的逐步细化,各种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得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群体,需要成为该行业的专家。
(二)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个人信息和数据合规
仅以我国法律为例,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诸多行政规章、国标等规定相继出台,我国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法律框架基本建成。而这个框架中,对于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是最为浓墨重彩的。
元宇宙是个虚拟空间,需要大量的数据才能有效运行。而用户势必在使用期间会导入或者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通信信息、教育工作信息、联系人信息、上网记录、位置信息、其他信息等。这些数据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下的治理已经存在诸多不足,如果到元宇宙级别,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规则势必会出现新的问题。新技术确实可以重新塑造世界,但是否有合适的新规则出现,来确保新技术不被作恶呢?
虚拟财产、NFT与智能合约
提到元宇宙,自然是避不开虚拟财产和NFT的。虚拟财产的概念现在已经比较好理解,是一种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网络游戏货币等。早在年,银发()号文中就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目前来看,将诸如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当作特殊虚拟商品来看的定性,并没有明确被否认。
除此之外,NFT能够与元宇宙完美结合的观点,在当前被很多人所接受。
NFT(Non-FungibleToken),是非同质化通证的意思,是一种架构在区块链技术上的,不可复制、篡改、分割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简单可以理解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虚拟资产或实物资产的数字所有权证书,和此前一度流行的邮卡币、艺术品的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NFT的数据和记录一旦上链,就永久保存,数字内容可以进行信息溯源,实现可验证性,保证所有权人实际拥有。可以广泛被应用于映射实体收藏品等实物资产和图像、音乐、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可以用来代表独一无二的东西,是将现实与虚拟世界连接起来的关键性节点。因此,NFT非常适合用于元宇宙,除了常见的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等,还可以代表元宇宙中用户的虚拟身份、用户的虚拟财产等。
在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反洗钱监管、虚拟财产收益征税等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纠纷和规则显然是必不会少的。很多人认为,这些可以用智能合约来进行管理,即所说的“代码即法律”。但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排除智能合约和国家立法冲突的因素外,还有智能合约技术本身就存在诸多漏洞,比如重入攻击、权限控制、整型溢出等。更让法律人容易理解的是,既然是一个智能合约,合约的制定必然是人用理性去设计的一套制度。众所周知,一套制度中,不可避免会有人为的漏洞或错误,而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使得错误无法被修改。更会涉及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以便智能合约进行判定,对证据的判断这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更不谈智能合约执行的跟踪落实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一味用新技术去解决问题,并不意味着是最优解。
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注册,知识产权的注册,由每个政府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登记注册,我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等。而相关主体一般又是经过登记并获得国家承认的。
在元宇宙中,DAO(DecentralizedAutonomousOrganization)被人们对元宇宙的自我治理寄予厚望。DAO是一种将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智能合约的形式编码在区块链上,从而在没有集中控制或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运行的组织形式。DAO的出现这意味着人们可以更自由、自主地选择组织协同,同时,DAO也有望成为应对不确定、多样、复杂环境的一种新型有效组织,是元宇宙中开放、协作精神的重要展现。但这种被看好用于未来区块链管理的DAO组织在我国尚未被法律认可,因此由其协作产生的大量知识产权无法登记在DAO组织名下。而如果认可DAO,又会产生DAO内部确权等一系列新问题,因此,此类的知识产权注册问题,将是一个难点。
其次是源代码的破解、复制、侵权等问题。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元宇宙的开发者并没有将代码开源。因为元宇宙愿景中,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无需许可的。所以理论上,是不存在源代码的破解、复制、侵权等问题。但现实考虑是,一个元宇宙开发公司如(Meta)出于中心化管理、控制权、收取“元宇宙税”等因素考虑,是很有可能不向世界开源,这势必又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其他诸如元宇宙中侵犯现实的著作权、改编权、肖像权等纠纷,也始终会是我们法律人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