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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违规抵押公司财物,是否构成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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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有资金的需求,有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有的为了过桥、续贷,从银行借钱谈何容易,经常需要提供担保,有些企业管理人员,为了缓解资金困难不惜铤而走险,本文探讨一下职务侵占犯罪的相关问题。

案情概述,抵押公司不动产

近日,笔者接到一个案件,甲公司有3名股东,一个单位股东乙公司和两名自然人股东,由于经营的关系,单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长期占有甲公司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我们暂且将该实际控制人称作张三。

张三经营的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乙公司以及张三对外欠款较多,而甲公司名下拥有两间物业,市值大约万元,每月可以创造几十万元的租金。

丙公司是张三的债权人,张三以个人名义欠丙公司几个亿,丙公司为了能实现债权,要求张三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张三私自将甲公司名下的两间物业为该笔债权提供担保,并且在丙公司的操作下到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我们本文需要探讨的是,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关于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万元以上,目前暂时没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过笔者认为,超过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1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0万属于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注意一下,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在实践中,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都属于非法活动。

将公司财物抵押构成什么犯罪?

举个例子,张三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将公司名下的两间物业抵押给银行,然后获得万元现金,然后他将该笔现金用于个人放贷,这种情况下,张三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张三对该笔资金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将钱转移到国外为自己家人购买房产,张三的行为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过,本文所讨论的并不是这两种情形,张三在抵押两间物业之前,就已经欠银行钱,此次将两间物业抵押,并不是为了获取贷款,而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可能是银行)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张三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呢?

笔者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银行对张三拥有债权,张三为了保证银行的债权而将公司物业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张三的行为实际上为自己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起码具有三个特征:1、管理可能性;2、转移可能性;3、价值性。常见的财产性利益有:1、债权的取得;2、债务的免除;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

案例分析,抵押公司财物构成犯罪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一个类似的案例,案号为:()粤刑初号。

被告欧阳某某担任甲公司的经营管理顾问,负责协助甲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策划、融资等工作,在年,欧阳某某将甲公司名下的房产证作抵押,通过乙公司向银行贷款,获得了万元的银行贷款。

在取得该笔贷款后,乙公司的总经理将其中的万元转账给欧阳某某,欧阳某某将其中的万元转给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剩下的万元自己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欧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不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欧阳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起诉书分析

笔者翻阅了最高检的起诉书,一个案例引起了笔者注意,案号是“并小检刑刑诉〔〕号”,这是山西太原的案件。

被告韩某某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韩某某多次将公司的相关款项截留,构成职务侵占并没有问题。但是其中一个情节引起笔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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