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一、应用场景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是股权投资和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持股平台,也是最常见的私募基金形式。实务中,为确保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或者便于激励对象的退出,在股权投资交易架构、私募基金设立募集及股权激励方案中,当事方及相关方会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回购)协议的方式,约定在触发条件时,以约定价格,由受让(回购)义务人受让(回购)投资人、激励对象的合伙份额。
1、股权投资持股平台下的合伙份额转让(回购)协议
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场景下的合伙份额转让(回购)协议
3、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下的合伙份额转让(回购)协议
二、风险点分析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近期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向,上述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及合伙型私募基金项目下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对于作为协议一方的股权投资人、激励对象、私募基金投资人来说,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1、主要法律条文及其影响
2、最新司法观点及审判思路
(1)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限制条款,如有合伙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发生效力。
在()最高法民终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合伙人高度自治,合伙协议约定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其他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转让协议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如有其他有限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即可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转让协议确定不发生效力。
(2)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否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客观上阻却了该协议得以实际履行的可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需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在()粤03民终号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对合法有效的回购协议,回购义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事宜是生效判决履行阶段的问题,若当事人在履行回购协议中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阻却事由,可由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以收取固定回报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协议及相关回购协议,这种以虚假的股权投资方式,掩盖着真实的债权投资(即“明股实债”),法院要按照“债权投资”来认定。
若投资及转让(回购)协议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理论上投资人所能收回的对价是本金及最多LPR4倍的利息或者相应的违约金。
(4)对于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不同于“明股实债”,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回购义务人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会议纪要第5条)。
(5)对于本质上属于“明基实债”的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回购)协议,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回购)协议,与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中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投资人的股权回购义务相似,之前的司法主流观点是认为基金回购协议有效。
但近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方向,发生了显著变化,审判人员越来越倾向综合考察当事人之间整个交易背景、结构和磋商沟通情况,从全局、整体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真实意图,运用穿透思维探知法律关系的实质,来认定协议的效力。
关于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份额转让(回购)协议的效力,法院考量的核心因素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投资及份额转让(回购)等相关协议,是否构成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最高院民终号案中,法院认为,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前提是《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通过对多份协议进行整体理解,得出“投资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的结论,但这显然是相互冲突的,进而认定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