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案情介绍
张某(男)和王某于年结婚,婚后张某出资设立了某宝公司,张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时,公司资金紧张,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万元,并将该等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王某因不参与公司经营,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现张某和王某要离婚。问: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万元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相关司法案例
1、()京02民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的借款本金1300元中的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汪榕任法定代表人的巨拓公司生产经营,张京晶离婚后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该公司的收入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张京晶实际取得了巨拓公司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且张京晶所有的银行卡向王宇偿还过部分案涉款项,故该万元应属汪榕、张京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2、()最高法民申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涂斌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3、()最高法民申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再审的理由
/p>
(1)原审判决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上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导致判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已经查明“虽然案涉借款用途为青岭公司经营所需,并未直接用于姬松岭与赵敏的夫妻生活”,但却扩大推定“姬松岭为大股东,公司经营情况直接影响其个人收益,而个人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姬松岭担保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其个人获得更多股权收益。且赵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姬松岭未将青岭公司股权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债务用于青岭公司,而非家庭生活,且属于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该笔贷款是否产生投资收益”,并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概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扩大解释,该解释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以下简称9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号《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赵敏是否应对青岭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2)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松岭和赵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姬松岭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青岭公司,而姬松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提供担保不仅为了公司经营,也为个人收益,并无不当。因青岭公司系赵敏与姬松岭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青岭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与赵敏、姬松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亦无不当。
四、总结
1、对于夫妻一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用于公司经营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是否对该笔债务知情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成立。
2、法院之所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贷用于公司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的理由是:
(1)该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所得财产将归各自所有;
(3)借款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该等债务不仅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个人收益;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4)配偶方虽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是已经取得了另一方方配偶经营公司所产生的利益分配;
(5)该债务是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所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