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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伙经营不信任,对簿公堂把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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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原系好姐妹,二人经协商决定各出资12万元合伙开一家礼品店。后因双方在合伙期间的经营理念上存在一定差异,经协商,杨某决定退出合伙,由李某继续经营,双方对合伙期间的相关账目进行确认,但李某却一直未与杨某进行结算。而后杨某发现李某擅自将二人共同购买的空调、货架等物品搬走,便找到李某与其理论,二人争执不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杨某元。

李某辩称:1.二人未曾就何时散伙进行过协商,从杨某的诉讼请求也可以看出双方至今没有解除合伙关系。2.如果散伙,李某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一比一平均分配合伙资产。根据书面表格,结算下来,除了实物双方平分,杨某还应支付给李某元。3.商铺租赁合同虽然是以杨某名义签订,但是租赁商铺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杨某单方私自解除租赁合同,直接导致丧失从事合伙事务的客观条件,过错在杨某。店铺装修花费了7万元到8万元,经营了三四个月后杨某未经李某同意即解除了租赁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某保留追究杨某赔偿损失的权利。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礼品商行,系个人合伙关系。自年11月起,双方虽然多次沟通终止合伙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合伙清算。现杨某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李某亦表示同意,故法院确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分割的财产应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本案所涉合伙财产中积累的实物财产部分(含《11月底库存表》和《室内物件清单》现存的物品)已由二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等额的原则进行分配,故对该部分物品法院无需进行分割。庭审中,法院要求二人对需分割的资金和要求对方承担的费用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且向二人释明对双方未提及要求分割的财产不予理涉,但由于二人在经营期间未使用资金专户和设立财务账簿,故法院仅能依据双方当事人之举证状况以及自认内容对双方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另,二人的出资额相等,均同意按照等额的原则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解除杨某与李某的合伙关系。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某.19元。

法律分析

一、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以合伙经营为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合伙人一般享有如下的权利:1.共同决策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结合本案,其实在二人合伙之初,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基本能够按照上述权利予以执行。而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未对合伙事项予以立规设章,出现了后续合伙过程互相推脱的情形,并导致店铺不得不关门歇业的状况。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原因的不同,退伙又可细分为法定退伙、协议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鉴于双方矛盾纠纷较大,店铺无法继续经营,即出现退伙问题。而本案中,双方虽然多次沟通终止合伙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合伙清算。现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另一方亦表示同意,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三、合伙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分割的财产应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一般而言,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如对于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时,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不动产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只能享有不动产使用权,而不能在散伙时对不动产所有权予以分割。对于以个人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性质出资的,因其行为性,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就需要双方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予以明确,不然就会出现如本案双方“互不相让”的争议局面。

法官提醒

正可谓“姐妹易做,生意难为”。本是亲密无间的好姐妹、好闺蜜,却因合伙开店闹的是“反目成仇”。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即认为该案对于社会公众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后经中国教育电视台CETV于年9月4日《法治天下》节目中以《合伙人散伙后,财产究竟应该怎么分》为题报道后,顿时引发社会热议。该案的典型教育意义在于:

1.为避免出现合伙不久即散伙的情形,应当“先小人后君子”,毕竟亲兄弟还需明算账。在合伙之前就应当对合伙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完整地对入伙、投资、合伙经营事务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以及散伙进行明确具体约定。一旦双方在共同经营过程出现纠纷时,能够做到“依协解决”,按照协议所约定的规则和方法来处理。

2.为避免散伙时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情形,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就注意妥善保管各项证据和物品清单。有条件的需要建立一个完善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盘点、核算,防止出现如本案一样因互相扯皮、反目成仇而不知如何清算的情形。

3.国人的爱面子天下闻名,许多人抹不开面子是因为:一为不愿为而不得不为之;二为愿意为而勉强不为之。显然,原本“情同姐妹”的杨某、李某二人皆为后者,谁都不愿去积极主动化解矛盾,觉得谁先抹面子,谁就处于弱势,谁就在案件处理中立于下风。恰恰由于二人欠缺法律知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伙经营风险共担的精髓,最终闹出“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其实,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深知法律的重要性,主动将法律融会贯通运用到实际生产、生活、经营过程中。

撰稿人:胡浩

此案例获评苏州市“以案释法”文字案例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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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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