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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郑智航数字人权的理论证成与自主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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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来源于《华东*法大学学报》年第1期,系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治理路径研究”和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蓬勃发展,人类社会正在迈进一个以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社会。这种数字化浪潮剧烈地改变着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样态,并对建立在传统物理世界基础上的人权观念产生影响和冲击。学术界已经充分注意到这种社会变革以及这种变革对人权观念的影响,试图从人权的角度审视这种社会变革,并提出了“数字人权”这一概念。“数字人权”强调数字科技重塑了人权,人的信息存在方式赋予人权以数字属性,并且数据信息法益推动了人权的数字化演进。上网权、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完整权等构成了数字人权的实在内容。然而,也有学者反对“数字人权”这一概念,认为数字人权既无法证立人性,也欠缺宪法规范基础,还会对同一法益进行多重保护从而造成人权内容的膨胀和价值的削减。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目的意义上的权利,而数字科技催生的诸项权利是其他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实现手段,只是手段意义上的权利,难以满足人权的目的属性。

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否定者,都从自身理论逻辑出发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以为,数字社会是一个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社会,当在线生存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和不可逆转的趋势,上网、数据、数字身份等与人的在线生存密切相关的现实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和重视,并且,人权若想保持其吸引力与号召力,就必须对当代社会的数字生态及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回应。有鉴于此,本文将在持肯定立场的前提下,首先说明人权对数字社会的奠基作用,再分别从人性基础、宪法规范以及功能层面证立数字人权,最后阐明数字人权自主性的科学内涵,以求开启一条理解数字人权的新理路。

一、数字社会的人权奠基

随着数字社会的兴起,技术对人的支配作用愈来愈强烈。由于技术理性的盲目性与技术本身的风险性,道德仍旧应当成为数字社会必不可少的奠基力量。在看待人的尊严、生存、安全以及秩序等人所希求的普遍价值的立场上,人权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共通性与互补性,这意味着人权可以承担起数字社会中道德奠基的重任。

(一)数字社会需要道德奠基

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迅猛发展的带动下,人类逐步迎来了一个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数字社会。这场前所未有的数字革命浪潮,正在更加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所有领域。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正在经历全方位的数字化变革,数字科技正在重塑*治格局,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影响文化的传播、交流与融合,以至于型构出数字文明这样一种新的文明范式。

然而,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风险。一方面,数字社会是一个技术理性至上的社会,强调工具理性,忽视目的理性,从而容易出现与道德不相适应的情形。“技术属于手段领域,道德属于目的领域,但一些技术最终通过建立自己的规则,变得‘自主’,从而入侵了整个目的领域。”一旦狂热的技术追求完全替代了冷静的道德反思,那么人类生存的道德根基就会受到巨大冲击。因此,数字社会必须保持高度的道德警惕,防范技术判断取代道德判断,技术规则改写道德规则,技术话语淡化道德话语等不利情形的出现。另一方面,数字社会也是一个风险社会,“技术—经济的‘进步’带来的力量,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进入数字社会,先进技术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和突发性,需要强有力的*治与法律制度来对技术进行规制,但过度依赖法律法规、公共*策等硬规则,也导致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没落。事实上,硬规则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科技的超越式进步,硬规则的僵硬性、时滞性与短效性的弊端更加突出。而数字社会的风险往往具有难以预测的特性,作为软规则的道德更具灵活性,更适于应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所以,数字时代亟须用道德的力量对社会进行奠基,同时要重视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二)人权对数字社会的道德奠基

道德奠基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建立起一个基础,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基础,社会才能滋生出普遍的良善道德价值精神与健康人格,以及由此进一步拓展的公平正义的*治秩序。具体来讲,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包容、自律和良善等机制来进行道德奠基。人权理念与这些机制共通和互补。一方面,人权理念最初是在道德基础上生成的。另一方面,人权对生存的保障、对安全的珍视、对秩序的维护、对正义的追求、对自由的推崇等,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契合。因此,数字社会的各方主体可以以人权为依据,为自己规划出一条道德意义上的行动路线,从而为数字社会进行道德奠基。具体来讲,人权对数字社会的道德奠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权为个体的道德包容提供了心理基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个体(用户)的依赖度进一步加深。一方面,互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个体及时、精确地反馈其体验对技术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数字社会的顺利运转需要海量数据的支撑,而个人数据是其重要来源。因此,数据收集、使用、流通、交易、保护与竞争等制度,都应当建立在民众普遍认同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个体形成一种“数字包容”的理念。然而,置身数字社会的个体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困境与风险,容易对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形成一定的忧虑与抵制。概括起来,个体的这种担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大幅提升效率的同时,给普通人的生存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面对眼花缭乱的技术更新,所有人都要不停吸收最新的信息和知识,掌握最新软件的技术,否则马上就会被时代淘汰”。“数字素养”匮乏的人难以适应这样的改变。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在收集、使用、流通和交易等过程中会因技术的负外部性而面临安全风险,这些风险会诱发人们对数字社会新漏洞的忧虑。因此,强调人权对个体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无疑可以减轻人们对新技术运用的忧虑与不安,为个体的道德包容提供坚实的心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数字社会的信任感,从而减轻数字社会技术应用和制度变革的阻力。

第二,人权为企业的道德自律指明了伦理依据。在数字社会,网络开发商、经销商、行业协会等主体的技术治理遵循自律的逻辑。这种自律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字权力运作中的秩序伦理。传统观点认为,人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府,并且市民社会中秩序规则的建构也是由国家主导的。但在数字社会,每个“数字社区”都能够参与制定管理其数字世界的新规则,而不是依靠传统的公共立法权力来设置网络空间的规则。例如,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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