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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再决定要不要注册一家个人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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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律师刘*华

设立企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确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同企业类型有不同的优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法律风险点。今天我们只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该定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两个以上的投资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另外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像*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均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呢?当然不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我们看看哪些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检察官法》第47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综合以上不难看出,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高管大多也有类似的限制。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监高在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是对公司董监高的竞业禁止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从这句话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还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比如“张三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张三一开始向A企业投入了10万元,A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积累了10万元,在不考虑成本情况下,A企业现有20万元,那该20万元属于谁的财产呢,根据法律规定,该20万元是张三个人财产,而A企业不实际享有20万元的财产权利”。这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财产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

好了,下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产生了债务怎么办呢?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呢,还是由投资人来承担呢?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既然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那么该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也应该由投资人来全部承担;否则,如果投资人享有全部投资财产利益,而有企业承担全部债务,显然违背了起码的公平原则。

接下来一个问题是,投资人如何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时,投资人不仅要拿原先投资企业的初始财产以及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承担债务,而且要以投资人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以A企业为例,前面说到张三投入10万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A运营过程中积累了10万元,那现在有20万,依法这20万就是张三个人资产,如果A企业在后续运营中产生了万债务,这个债务如何承担,是初始10万来承担,还是初始加积累20万来承担,都不是,张三不仅要以企业现存期间积累的20万来承担债务,而且要以张三没投入到A企业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这万的债务,这就是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很大的,还没完,投资人的投资责任可能比这个还要大。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能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还没完,可能投资人责任更大,今天就来讲讲该责任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家庭不仅是指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而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全部成员,还有可能包括父母、成年子女、甚至包括兄弟姐妹,也就是说投资人如果以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出资,很有可能就需要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我们说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风险非常巨大,我们要谨慎选择这种企业类型。即便选择这种类型也需要考虑是以个人财产投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那么如何来区分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出资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给出了我们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以登记公示的方式告知大众,我是个人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然而事情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该申报行为其实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如果投资人名义上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而实质上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期限

我们再来讲另外一个问题,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承担的期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该规定,即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投资人仍然要对该企业原来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该企业的债务对投资人来说是终生的,不因企业的消亡而自然消亡,除非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过偿债请求,该责任才予以消灭,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五、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个体工商户吗?

前面讲了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点,为了进一步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我们把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相似的组织形式做一个对比就是个体工商户,其实两者确实是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我们来看一下他们的相似点,第一点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第二两者的都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

而两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我们来说一下,第一点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如果是家庭经营,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同时备案家庭成员姓名;第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而个体工商户并没有该要求;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并未强制性要求登记名称,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并没有以上规定;第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并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第六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并不相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非法人组织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企业的身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成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是一直存在争议的,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只能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比如说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身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只能以个人投资者的身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六、既然有这多大的责任,那为什么老板热衷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老板热衷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考虑享受税收优惠*策,企业经营最主要涉及的税种有4个,分别是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的税率跟经营的业务类型有关系,跟企业类型没多大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策优势体现在所得税税种。大家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公司必须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5%--35%五级累进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又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主要介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3%--30%之间,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5%。一种是固定税率,依据行业确定的税负率在1.5%--2.5%之间。总体核算下来,一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在4.8%--6.5%之间,远低于有限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一种最适合自己的个税缴纳方式。不管是哪种缴纳方式,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的,都合法合规。

再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可以很方便地公转私,只需要按月报税缴税即可。在这一点上,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方便很多,税负成本也低很多.

今天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就介绍到这里,未能细致全面地介绍所有问题,望海涵,大家有什么想了解的可以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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