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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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蒋四金考前几页纸刑民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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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刑民的考前几页纸:

1、用于考前迅速过一个科目知识点

2、打印下来每个科目大概10页左右

3、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4、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5、标注的要好好看!标颜色字体的要好好记住!时间不够的,至少要把标注必考的看完!

刑法考前几页纸

行为人12——14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妨害安全驾驶罪: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乘车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自愿也构成;非自愿构成强奸+本罪,择一重)

高空抛物罪:1.侵害法益为社会秩序,不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2.如果造成伤亡后果,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择一重。

类推和扩大解释:你先不要管这个解释是什么,你先用学过的分则知识判断这句话对不对,如果是对的,是扩大解释,如果这句话和你学的不一致,是错的,是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不一定正确;当然解释要有轻重之分,如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你,并不一定会比在现实中侮辱诽谤你重

空间效力:沾边就管;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新法更轻,用新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只有一个司法解释: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2、有两个司法解释,发生冲突:①原则适用旧的;②如果新的更有利,用新的

司法解释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构成绑架罪、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

为了单位利益就可以评价为单位犯罪,如果为了自己利益,就是个人犯罪,其他都是干扰(当然前提是这个罪要单位能构成,自然犯的罪名一般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单位实施,但这个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自然犯):以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不罚单位

单位中止/自首,一定要单位的意思,其中某个员工个人自首/中止,对单位不能认定为自首/中止

单位的单罚是只罚自然人

正当防卫一般用网友的道德观判断会比较容易正确

不作为犯罪中,如果案例里被害人是一个小孩子,一般都有作为义务

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如果行为人想害的那个人没在案例里出现,可能早就死了,甚至可能在外太空旅游,这个行为对他根本没危险,那么就不选打击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反之,想害的人出现了,选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只在打击错误里有适用的空间,其他地方不要用这个思维!否则判断就是错的!

刑法没学好(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如咨询过公权力机关(律师不算,要公权力机关)

绝对不能犯和未遂行为绝对无侵害法益危险(如迷信犯),才无罪,否则按照未遂处理(如强奸遇到男的,构成强奸未遂)

介入因素:

异常的介入因素必须独立发生,如果是前行为引起的,则不异常(如我追杀甲,甲跳河死了,跳河不异常,因为是我追杀他行为引起的跳河)

自杀异常,可以中断因果关系,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中自杀不异常。

无法查明处理:1、构成共同犯罪——不需要查明,都既遂;2、故意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3、过失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无罪;4、承继的共犯——无法查明,全程参与者承担,加入者不承担;5、聚众犯罪——无法查明,聚众者承担责任,参加者不承担

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终局的标准:主观停止+客观停止(没有主观不算终局,还在继续!如只是想休息下,再继续打人,没有停止,不能定犯罪形态)

中止的成立一定要有主观自动性(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主观上不想自动停止犯罪不成立中止(如盗窃听到脚步身,成立未遂,因为主观没有自动性)

已经种下因,想要成立中止还需要有:有效性,如果发生了结果,并且和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中止,属于既遂

有因(实行行为)+有果+有联系=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既遂(包括没发生结果,或被介入因素中断了),如果有主观上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如果没有则→成立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根本不会起到帮助作用,无效的帮助

帮助犯未遂——帮助行为是有效的,本身是有可能使被帮助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

间接正犯需要达到“工具”这个程度,被利用的工具和利用者一般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根据实行犯的形态来认定实行犯预备——实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2、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3、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4、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5、例外:①实行犯已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②实行犯已既遂,但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明确告知退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力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人(注意是行为时);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包括整个诉讼到执行阶段);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

1、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2、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死缓期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3、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25年有期

4、死缓的限制减刑①法院判决同时对其限制减刑②累犯/暴力犯罪+死缓

5、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累犯:前后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不满18岁的除外)

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犯罪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

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基于当然解释,也不构成*品犯罪的再犯

累犯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2、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3、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均不构成累犯;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缓刑条件:1、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2、一般人可以宣告,如果是“审判时”: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犯可适用禁止令

缓刑无论考验期内犯罪还是期满犯罪,都不适用累犯

缓刑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管制不同)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

对累犯、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如实供述(供述自己及本罪相关(已知的同案犯信息)的犯罪事实),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在犯罪中获取同案犯信息,属于如实供述;犯罪后额外协助抓捕行为获取同案犯信息属于立功

法条竞合犯一般看名字就能判断,如果你纠结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选想象竞合

受贿后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结果加重犯:①基本行为(导致)基本结果+加重结果;①做题时:第一步,找出导致加重结果的原因行为;第二步看这个原因行为的主观犯意是什么:如果是为了基本犯罪(如抢劫为了取得财物,强奸为了压制反抗),就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如灭口,泄愤),就不是结果加重犯,要数罪并罚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侮辱、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结果犯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害人有效承诺,处分了器官,如果没有获得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欺骗、胁迫等),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摘取不满18周岁人(包括经其同意)的器官,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只有拐卖妇女包容强奸,不并罚,其他罪有强奸都要并罚

精神病患者/痴呆者/未满14周岁幼女的承诺无效,无论对方是否同意,无论是否暴力手段,都可以认定为强奸(前提:明知对方是幼女)

非法拘禁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2、转化犯——使用暴力(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完全捏造债务

绑架VS抢劫的区分:绑架需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安危的意思,否则成立抢劫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主要是看有没有处分,一般考的都是没有处分的,不成立诈骗,成立盗窃

盗窃和侵占区分:选盗窃

盗窃违禁品再去卖,侵犯到新的法益,数罪并罚(盗窃到一般财物,再去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罚)

盗窃罪既遂采失控说,标准: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采取:取得控制说(被害人有损失,但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属于未遂)

商住两用属于入户抢劫的认定:1、非营业时间进入;2、营业时间进入,行为人去到生活区域抢劫

挪用公款罪要归个人使用,包括:1、归个人使用;2、个人名义;3、谋取个人利益的;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类,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成立标准:1、进行非法活动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3、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国有/从事公务2、非法手段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可以成立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和职权、职务有关系的行为,没这职权干不了这个事,(一个扫地的大妈都可以拿到这些钱,成立盗窃)

受贿需要权钱交易,单纯的送钱或者滥用权力不构成受贿类犯罪(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收钱和用权的人不一致的情形:

1、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收了钱,二人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不需要再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2、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收了钱,按照下面判断:

①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收钱)+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属于滥用职权类犯罪,不构成受贿

②国家工作人员甲(收钱)+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甲受贿罪(斡旋受贿)

行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考到的都是不正当利益)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除非有重大立功或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一定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如破坏汽车,一定要危害到公共安全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类犯罪一定要注意,看清楚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否则只是单纯的逃逸,如当场撞死了,医院也救不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前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成立单独的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刑罚太轻(最重就是拘役),发生了严重后果不能定本罪,要定交通肇事

逃税罪: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的除外)

单向走私:1、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走私出境的行为,如果将其走私入境,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走私入境行为,如果将其走私出境,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次走私行为中包括数种走私犯罪行为对象的,应当数罪并罚

走私淫秽物品需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自己看不构成

改变真币的数字是变造,其他都是伪造

使用假币,一定要把假币投入流通(单纯展示不是使用)

假药、劣药的区分标准——有治疗说明书疾病的成分,但有其他我那天→劣药;没有治疗这种疾病的成分→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成立+既遂

2、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但生产金额达到15万以上:成立+未遂

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是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如果没掺入非食品原料,只是细菌超标等,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还),否则构成贷款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还),否则构成集资诈骗

高利转贷罪——向银行贷款时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当时没有,后面有,不构成本罪

金融诈骗罪中,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这三个罪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下面两罪可以包容妨害公务,其他要并罚:1、走私*品过程中抗拒检查(其他走私犯罪不包容妨害公务);2、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

贩卖*品:1、有偿转让,可以亏本,但赠与不构成;2、*品实际流转给对方就既遂,是否收到钱不影响

虚假诉讼:1、捏造的事实+民事诉讼(行*不构成)2、单位可以构成3、法院被骗了,法院有处分权,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

考试作弊类相关犯罪

1、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中

2、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者定罪,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3、代替考试罪——代替的枪手和被代替的人都构成

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有部分答案一样即可)

伪证类犯罪总结

犯罪后的洗钱、销赃、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类等犯罪行为:

1、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这些犯罪

2、其他人事先通谋,成立前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这些罪

3、其他人事后才加入,成立这些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①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②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①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妨害公务;

②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没见过的罪名一般都是错的,来凑热闹的,有常考的和没见过的,要选常考的。

民法考前几页纸

民法总则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适用

意定监护: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书面形式

监护撤销:

后果:丧失监护权、但要继续支付扶养费

恢复:只有父母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恢复、故意犯罪不可以恢复

宣告死亡撤销后果:

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返还/适当补偿(恶意赔偿)

依照合同法取得的——不返还,不补偿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人设立中责任:

法人未成立——发起人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法人成立+发起人名义——选择法人或者发起人(只能选其中一个,不是连带责任)

公益目的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会员、只能用于公益

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由分支机构先支付,不足法人再补充(有顺序)

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

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情、受胁迫方都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知或应知: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终止之日1年)

不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无权代理:

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通知即可),追认后不可撤销

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都需要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这里通知即可,不需要诉讼。

隐名(间接)代理(有代理权,但没有以本人名义,而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签合同):

本人不履行,披露本人,第三人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不是连带责任)、只能选一次(不可变更)

表见代理成立条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一般都会存在一定过失。表见代理后果同有权代理,本人需要履行合同,后可以追偿。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诉讼时效起算:

1、原则: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2、履行期届满(分期:最后一期)/宽限期届满

3、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4、未成年+性侵害——18岁之日

诉讼时效中止:

客观障碍(不可控)+发生在最后6个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统一再给6个月(不是继续计算)

物权和担保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可主张必要费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不可主张必要费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的请求对象——现时无权占有人(注意: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抵押权无占有的权能、抵押权人无返还请求权。

共有人处分份额: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有权处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继承方式无优先购买权),侵犯优先购买权,可主张侵权责任、不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撤销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三分之二份额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租赁不是处分、出租共有物无需同意)

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处分需全体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夫妻家事代理权除外)

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物权:特殊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动产浮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也可对抗

预告登记后果: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抗善意取得,也对抗继受取得)

异议登记后果:仅对抗善意取得,登记的名义人处分是无权处分

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自借/租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其他交付方式可以设立质权/善意取得,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约定即可)+占有委托物(盗赃、遗失不可)+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注意:善意取得一定要无权处分!有权处分(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捡了遗失物(想还给失主,属于无因管理),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悬赏报酬,因管理遭受的损失

捡了遗失物(想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遗失物),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遗失物被处分:

拾得人无权处分,拾得人(无权处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2年内受让人要返还,但受让人可主张必要费用,若是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可以请求所有权人需支付购买的价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1.开会的人数要求——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人数2/3以上参加,才可以开会

2.凑够上述开会人数要求后,表决的要求是:

①筹集维修资金(不是使用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③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出席会议的业主(不是所有),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与表决人数3/4以上通过

其他项——出席会议的业主(不是所有),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

共有部分的收入减合理成本→归业主共有

地役权:

义务地(供役地)转让——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

权利地(需役地)转让——无需登记,受让人享有地役权,义务人需要承担地役权义务

居住权:

设立:书面合同/遗嘱+登记(登记后才设立)

原则无偿,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约定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之后需注销登记

流抵(质)条款(约定不还钱,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区分事先/事后:

履行期届满后,不还钱,达成的用抵押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用高价东西,抵小额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话,其他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用抵押物抵债协议,不发生约定效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债权人只能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和租赁:

先租后抵——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

抵押后,无论是否登记,抵押期间均可以转让,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即可,不需要经过同意)

动产抵押:

合同生效后就有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

动产抵押+未登记:可以转让,只要买家是善意的第三人,就不得对抗(不得对其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已经登记:可以转让,原则:可以对抗(可以对买受人行使抵押权),例外:正常经营活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已经交付=不得对抗该买受人(不得对其行使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

登记设立,登记后才有抵押权

没有登记,没有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办理登记),但在登记前,依然没有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后:可以转让,无论是否善意,无论是否是正常经营活动,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买受人(可以对其行使抵押权)。

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建筑: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保全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其他原因无此权利,如商业贬值)→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可以要求停止、恢复价值/另行提供担保、提前清偿。

最高额抵押:

超过最高额部分:要还钱,但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不随之转让

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交付凭证设立,如票据,提单等,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才设立。

未经过出质人同意的转质: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经过同意是过错责任)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购置款+交付后10日内登记=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留置权除外)

一个物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物拍卖的价款,清偿顺序是:

留置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已经登记的抵押/交付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和普通债权

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可能成立自助行为);商事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共同担保

1.债权人实现债权:没有顺序限制(例外:混合担保+有债务人之物→先行使债务人的物上面的担保物权)

2.担保人都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追偿(例外:有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借新还旧

1.旧贷由于被清偿,所以已经消灭,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从属性)

2.新贷的担保人如果和旧贷担保人是一人,或明知是借新还旧,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和保证

债权让与(债权人换人):

1、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其生效)

2、通知债务人后:①债务人可行使对新债权人抗辩+援用对原债权人抗辩;②债务人如果和原债权人互负债务,转让后,可对新的债权人主张抵消(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3、债权人换人没有风险,因此,担保随之转移,无需经过担保人同意,例外: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可以转让,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①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有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没有效力,依然可以转让,第三人可以享有债权

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换人):①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需要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移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变,加入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风险,无需经过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

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

①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②约定6个月,

③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诉讼/仲裁,可以起诉保证人+债务人,或但告债务人,注意:一般保证不可以只告保证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④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诉讼/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只向债务人主张不可以,一定要向保证人主张

⑤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上述内容,保证人直接免责;如果完成,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其他保证的诉讼,都是任选。

保证人抗辩权的放弃:

1.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保证时效的时效抗辩权)——追偿不受影响

2.债务人主张抗辩权——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否则不能追偿

3.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也可以不援用,不援用不影响追偿

债的变更和保证

变更金额:减轻,无需同意;但加重要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口头同意视为没有同意),否则加重部分免责

变更履行期:不管变长/变短,都需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保证人视为没有变,按照原来的期限计算保证期间等

合同

预约的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履行

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没有办手续,合同不生效,违反报批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能找缔约者主张,不能找背后教唆者主张),原则上不能和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用

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有问题/不履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可以和合同解除并用。

第三人履行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不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是第三人,遵循相对性原理)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不当——原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原理)例外:如果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例外),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看谁主张的,如果是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一方:先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情事(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履行合同会严重不公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还能履行,注意:金钱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三个赔钱的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一个,主张任何一个之后还可以附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法的消费者3倍、食品安全10倍等)

仅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定作人、寄存人、托运人

双方都有合同的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商品房广告、沙盘等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重大影响属于合同内容,实际交付房屋若没有,可以下面三选一,任选:

1、欺诈+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2、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3、不解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他人名义买房:

1、物权归出资人

2、名义人书面同意/有证据可请求更正登记

3、名义人卖属于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

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风险转移:

1、买卖合同交付后,风险和孳息转移给买受人,其他合同风险和孳息都归所有权人,不会发生转移

2、需要运输的:①有约定地点的,到达指定地点后转移;②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4、根本违约风险不转移

所有权保留买卖

1、买方未付清就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2、卖方又卖给其他人——有权处分、不是善意取得、可指示交付

3、若买方未按约定付款或不当处分:①卖方有取回权(例外:已经支付标的物价款75%或者他人已善意取得,就不得取回);②取回后,买方在一定期间内有回赎权,③买家不回赎,卖家可以再次卖给第三人,④卖给第三人的钱+之前已经收的钱标的物价款,多的退还给原买家(如10万的东西,买家付了5万就不付了,被取回,卖给第三人7万,多了2万,退给原买家);

分期付款买卖:

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以上,卖方解除合同+使用费(不免费用),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试用买卖:

1、试用期届满沉默视为同意;

2、如果不买,也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免费试用)

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任意解除)的三种情况:未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未书面;租期届满继续交租金

合法转租(经过同意,知道后6个月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1、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相对性)

2、承租人不按期交租金,次承租人可代为清偿租金(第三人对此有利益,可以强制代为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

非法转租(未经过同意):

1、原租赁合同——解除(返还),违约责任

2、次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承租人对租赁物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承租人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装修租赁物:

未经过同意:侵权和违约竞合

经过同意:①租期届满:承租人要恢复原状,出租人不需要补偿;②出租人过错,导致提前解除,出租人补偿。

融资租赁:

1、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和出租人没有关系不可解除,如卖方原因导致物无法使用或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质量问题等)

2、承租人——自己维修租赁物、承担风险、承担物侵权责任

3、出租人——不承担物侵权责任;不担保瑕疵、不维修;但需要协助承租人向卖家索赔

4、因为卖家原因,买不到租赁物,双方都可以解除

5、若无约定,租期内+租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都归出租人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交付才成立),其他是诺成

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

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无息(不区分自然人或企业,都是无息)

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是无息,其他是有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合法分包:发包人同意+非主体工程+不得再分包(劳务除外)

2、转包、非法分包、无资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后果:①合同无效;②原来的发包合同可以被解除;③收缴中间人的非法所得;④验收合格,可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⑤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无权主张报酬和相关价款

工程价款优先权:

消费者大部分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期限: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是竣工之日)

物业服务合同

1、禁止全部转委托(可以部分专项服务转委托)

2、物业费:①使用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向业主委员会主张);②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③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一般表决事项、双2/3开会,双过半数通过即可

4、物业合同终止:①物业公司按时退场,办理好交接;②物业公司耍赖不退场,不得请求终止后的物业费;③原物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公司接管前,原物业公司有继续服务义务,并可以主张这个期间物业费

保理合同

本质就是一个债权(应收账款)让与,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在保理法律关系中称为保理人,保理合同要保护保理业务,保护报保理人利益,因此:

1、应收账款(债权)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对保理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接到保理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对保理人承担责任

3、约定有追索权保理:①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可以向债权人追索;②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不归保理人(因为有追索权,风险小,收益小)

4、约定无追索权保理:①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②有剩余也不返还,归保理人(因为无追索权,风险大,收益大)

人格权

身体权:

1、是身体完整的权利: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剪头发、指甲侵犯身体权(没侵犯健康权);和身体能自由分离的假肢,假牙属于物,侵犯不属于侵犯身体权;但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属于身体权一部分

2、对身体的支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捐献器官(书面/遗嘱)

②反对捐献自己器官:不得捐献

③生前没有明确反对: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

④买卖器官的合同无效

⑤临床试验:主管部门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收取试验费用

姓名权:

侵犯曾用名,网名,笔名等也是侵犯姓名权,重要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有:干涉;盗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即冒名顶替)

肖像权:

1、侵犯肖像权标准很低,只要没有经过别人同意,使用或公开别人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比这个更严重的肯定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2、例外(合理使用):①个人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个人+必要范围+已经公开)②新闻报道;③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3、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

肖像、姓名使用许可合同

1、条款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

3、有约定期限:①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只有肖像权人一方有这个权利),可以解除合同;②肖像权人自身原因:要赔偿;③对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肖像权人不赔偿

名誉权

1、法人可以享有

2、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要让第三人知道,否则不会让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3、为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免责,但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更正或删除;例外:①捏造、歪曲事实;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③用了侮辱性言辞

4、文学、艺术作品:①已发表+以真人真事或者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权;②仅情节相似,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不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只能自然人,该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

2、损害人格权、侵害人身权益、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主张

3、侵犯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也可提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和建筑物融为一体的物,如窗户、外墙玻璃、瓷砖、广告牌等)脱落、坠落:过错推定;第三人原因,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和建筑物无关的物,如花瓶、垃圾、烟灰缸)

1、原则:谁抛的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可以免责

2、经调查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属于公平责任,不是赔偿,是补偿,可证明自己不是来免责)

动物侵权

1、动物园——过错推定

2、其他的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

3、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

4、禁止饲养的动物(烈性犬、*蛇)——绝对责任(无免责事由)

5、未采取安全措施(遛狗不牵绳)——被侵权人故意可减轻(不能免除)

无限人侵权

1、监护人要承担责任:监护人无过错替代;离婚不免责,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监护人不一定全额赔: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

3、由无、限人本人财产优先支付

4、诉讼中作共同被告

职务侵权:

1、考到的都是职务侵权,如果你选不属于职务行为,必须有十足把握

2、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诉讼中只能告单位,不能告员工

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只能向缔约者主张,损害人格权的,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卖家和厂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主张违约金)

环境污染

无过错(排污符合规定不免责);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要负担他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婚姻

可撤销婚姻:

胁迫和重大疾病不告知(一般欺诈不可撤销)

撤销程序:只有受胁迫方和被隐瞒的一方有撤销权;向法院申请;1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注意:不管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都有这个权利)

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认为不是,需要有十足把握

婚姻效力(有效/无效)的判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能调解

离婚的判决,可以上诉,但不能再审,应当调解

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为了家庭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为了个人,属于个人债务

协议离婚程序

第一步:书面协议+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启动离婚冷静期,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注意:在这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撤回后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第二步: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离婚成功。注意:如果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又超过30日,双方没有再次去申请离婚,视为撤回,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原则:不离婚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例外1:法定扶养义务人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提前分割

例外2: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可以提前分割,可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发现次日起3年,依然可以请求分割)

继承

遗产管理人:

1、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2、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

4、可以获得报酬

遗嘱是要式行为、不符合下面形式的遗嘱不生效:

1、自书: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真实意思表示

2、代书: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其中1个见证人根据口述代书(不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

3、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只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立新的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如果遗嘱有冲突:以最后的为准,公证遗嘱不优先于其他遗嘱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区别转继承)

再强调:

1、蒙的技巧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有些技巧确实有用!蒋四金:法考蒙题技巧总结,怎样才能蒙得准?

2、考完立刻复习主观题,不要耽误,否则主观题时间太少了,主观题怎么复习,短期怎么提高,在职基础差怎么弄,案例怎么写才有效果,法条会不会有分,怎么用,我都录了视频讲座,考完客观题记得认真看一下!

我在主观题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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