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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法定评估,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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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研》法库中心於尔/作者幽树/风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合理确定资产的流通价格是产权交易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维护多元化主体利益和金融市场稳定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众多经济行为中,部分经济行为需要依照相关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事项。此类事项一般涉及国有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特定经济行为。同时,由于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多部法规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年11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该办法第三条指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存在特定行为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的需要,年10月27日,财*部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

需要指出的是,《公开征求意见稿》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府投资基金等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与此同时,《公开征求意见稿》结合实际修订了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国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收购、清算;(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四)债权转股权;(五)产权转让;(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七)资产转让、置换、租赁;(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部于年1月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部第14号令发布)也对国有资产评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规规定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存在细微的差异。该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规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与此同时,除在部分经济行为中需对涉及的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外,在特定情况下,占有单位还需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而第七条规定指出,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也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进行了限定。

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指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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