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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持股后公司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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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陈某因代替他人持股,成了平阳县某超市的一名初始登记股东,但该股份股本未实际出资完毕,公司就进入了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起诉要求陈某补缴出资额万余元。陈某收入微薄,无法清偿这笔巨额债务,因此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受到种种限制。


  年7月,陈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一名公证处公证员为本案的公职管理人,与三名公证处辅助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平阳法院介绍本案的审理情况,公职管理人通报履职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等。最终债权人代表仅通过了部分方案内容,表示需征集各债权人意见。


  随后,平阳法院委托平阳县司法局对陈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上门走访陈某的经常居住地,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干部了解陈某生活、经济等方面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显示,陈某已年满60周岁,自年11月起每月领取养老金.6元。在退休后他经常在平阳县内打散工,无固定收入,无固定生产工作场所,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等财产,目前与父母同住。二老均为90岁以上老人,身体欠佳,靠着陈父的退休金买药和生活。陈某有一儿子长期在外地打工,收入不高。社区和邻里均对陈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无反对意见。


  在线上听证会议上,法院通报了补充调查情况,会议表决通过了陈某的《自由财产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


  最终,平阳法院参照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为陈某保留基本养老金,让他得以维持基本生活,并提前删除失信信息。陈某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总计偿还2万元。另外,法院对陈某设置了五年的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若符合考察条件的,则终结陈某名下执行案件的部分执行程序。


  近日,平阳法院召开线上评议会,对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清理效果、考察情况等进行评议,获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做到了案前、案中、案后的全链条司法服务。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代替他人持股后公司破产背上万元债务,怎么办?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助他重获新生


  通讯员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66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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