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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权和家庭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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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于天主教婚姻中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传统,以及女子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财产的规定,有一定嫁妆的土生葡人妇女在经济上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她们在社会及婚姻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当时受族权、父权、夫权重重压迫的中国妇女。

这种“异域风情”刺激了中国士大夫的眼球,张琳《澳门竹枝词》有“日中交易女商人”“巾帼持家受父赀”等语,可证澳门土生葡人妇女参与商业活动的传统。不过总体而言,普通葡人妇女还是存在着对丈夫的依附关系,有研究者指出:“无论是在任何一种婚姻状况下,均存在着妇女对男人的依附关系。

而寡妇除外,因为在守寡的情况下,若她们略有财富的话,便可以享有某种经济自由。至于已婚妇女,她们不能享有与其丈夫相等的权利。”可见,寡妇作为一家之主充分参与社会商业活动的机会,是其不同于普通妇女的某种特权。

没有财产的寡妇生活境况堪忧,但是如果能从父母或丈夫那里继承一笔财产,作为有产阶级的寡妇便能亲自参与商业活动,进而在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寡妇产是中世纪欧洲妇女一项难得的权益,早期日耳曼和西哥特人的婚俗中都有寡妇产的雏形;

到12世纪,关于寡妇产的规定已很明确,即将丈夫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通常是1/3土地的用益权赠给寡妇。在殖民扩张过程中,欧洲传统的领土管治模式在殖民地失去作用,为了便于殖民及传教,天主教会出台专门的教令,“为皈依者创设更加有利的制度,或是使他们能够逃避土著居民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特别是在婚姻财产制度及继承制度方面。如16世纪中期,“葡国在印度颁布的法律规定,信奉基督教的已婚妇女,夫妻财产实行分产制,这样可使她们免受其异教徒丈夫在经济上的压迫”。

相较于宗主国,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法律对女性更加友好,有产阶级的寡妇属于特权阶级,是殖民地两性关系中一个特别的存在。亚洲殖民地的寡妇们在继承丈夫遗产方面较宗主国走得更远,她们除了自己的份额外,还影响了子女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尤其是寡妇再嫁时,前夫子女应继承的财产往往随之遭到侵占,一度引发了殖民地官员的忧虑。

于年颁布命令:丈夫死亡后,要立刻执行寡妇和子女之间的遗产分割;子女的遗产要托付给一个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其动用遗产的投资应是无风险的,不能选择风险大的投资。不过,尽管如此,国王还是授权葡印总督破例允许那些智识能力足以胜任的寡妇成为一家之主,并管理她们子女的遗产直至后者成年。

澳门土生葡人寡妇亦是如此,将丈夫遗产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丈夫去世后的大部分财富会被最后一任妻子及其子女占据,而前妻子女的遗产通常遭到剥夺。这类案例俯拾皆是。如拥有大量物业的富商卡内奴(同第一任妻子共育有四子四女,妻子去世后再娶安娜·席尔瓦,育有一子二女,只有女儿安娜长大成人。

他去世后不久,美丽奢华的卡内奴花园就被寡妇安娜卖给澳门首任英国领事奥斯蒙德,成为新教墓地。此外,安娜还将丈夫的大部分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使之成为澳门最著名的女富豪。而前妻所生的八名子女几乎没有分到什么财产,以至于不得不去上海艰难谋生,逐渐式微,再传两代后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类似的例子还有澳门保险洋行副主席佩雷拉,其名下拥有奢华的白鸽巢花园别墅。他共经历三次婚姻,年与第三任妻子安东尼娅·戈尔特拉结婚,两人年龄差多达32岁。丈夫去世时,妻子还非常年轻,只有37岁,他们惟一的女儿玛利亚还不到一岁。

此时佩雷拉第一任妻子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两个儿子都是成功的商人,但他们并没有威胁到这位年轻寡妇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在安东尼娅的精心培养下,玛利亚精通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懂音乐、爱好文学,成年后进入花王堂担任教职,并继承了父亲的白鸽巢。

19世纪末梅洛男爵的家庭财产纠纷亦充分反映了寡妇在婚姻财产分配中的有利地位。大商人赛尔卡尔一等子爵亚历山大里奴·梅洛于年与卡洛塔·博特略结婚。年,澳门著名的圣珊泽宫成为其私人物业。

年5月21日,子爵去世,且未留遗嘱,他的巨额财富在儿子和儿媳的离婚案件中受到多方争夺。独子安东尼奥·梅洛男爵于年同澳门议事会议员的女儿吉莲米娜·贡萨加结婚。安东尼奥婚内又恋上妻姐阿德莱德·贡萨加。

年,安东尼奥抛妻弃子,携妻姐私奔里斯本,并向里斯本法庭提出与妻子离婚诉讼。年3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卡洛塔递交了一封划分财产的正式信函,申明圣珊泽宫右边的产业是她的丈夫去世后她分得的财产。

儿媳认为自己所得财产太少,向丈夫和婆婆同时宣战,并闹到最高法庭。地方法院对遗产分割不能做出判决,只能等待高级法院复查。年,法庭裁决安东尼奥和吉莲米娜离婚,并宣布子爵夫人卡洛塔对遗产拥有控制权,因为这是她从丈夫那里继承来的合法遗产,而吉莲米娜无权拥有。

在没有子嗣的婚姻中,丈夫的财产则会被遗孀完全继承。年9月30日,富商啡呜味同柯蕾雅结婚,夫妻年龄差极大,新郎年逾七十,而新娘仅十五岁。五年后啡呜味去世,由于没有后代,遗孀成为其巨额财富惟一的继承者。

除了丈夫的遗产外,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来源还有对父母、祖父母财产的继承。有西方研究者指出,伊比利亚半岛及其拉美殖民地的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继承权,并且能够让渡自己的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寡妇有权获得夫妻财产的一半;在某些情况下,寡妇可以继承父权,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财产的法律控制。

葡萄牙在亚洲的殖民地亦是如此:“子女在皈依基督教后,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及亲属的遗产,此外,即使父母健在,只要他们接受洗礼,便可即刻获得将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儿子和女儿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如年,土生葡人巴雷托家族的第二代约翰·巴雷托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为三等份,其中三分之二再分成四等份,分别留给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每人卢比。马葵士家族第三代爱娜丝娅·马葵士的父亲是澳门富商,曾任议事会监察官、书记官;她继承了父亲的下环街花园。

她的丈夫派瓦年来澳门,经商成功,积攒了大笔财富。丈夫去世后,她又继承了丈夫的全部财产。丽塔·戈尔特拉的父亲主营博彩业和保险业,并拥有澳门保险洋行86股中的2股。

年,她同富商曼努埃尔·卡瓦略结婚,婚后的丽塔仍拥有对自己嫁妆的控制权。年,她申请把自己位于下环街海边的房子出租给著名画家钱纳利,后者在这所房子里一直生活到年去世。

丈夫去世后,其遗产亦归丽塔支配。执掌葡澳*权22年的王室大法官眉额带历于年和安娜·阿尔梅达结婚时,富有的岳父给予大量嫁妆。丈夫去世后,寡妇安娜同样继承了来自父母和丈夫的双重财富。

议事会和葡印官方都非常注重对寡妇商业权的保护。澳门总督还颁布法令保障寡妇的海上贸易份额。正是由于此项特权,清代对澳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女富商大都是寡妇。现存文献中,第一位在澳门社会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女性是卡塔琳娜·罗郎也,她出身于澳门著名的贵族富商家族,父亲曼努埃尔·罗郎也曾在—年任澳门总督。

她的丈夫菲格雷多拥有除澳门以外马六甲以东所有葡属殖民地的司法和行*大权,贸易遍及澳门、帝汶、暹罗、柬埔寨、马尼拉和索罗岛等地,富可敌国。年,菲格雷多经过澳门时同卡塔琳娜结婚。

六年后,菲格雷多英年早逝,卡塔琳娜继承了丈夫庞大的商业王国和巨额财富。当时澳门正值经济困难时期,年,卡塔琳娜带着从丈夫那里继承的财富和商船回到澳门定居并开始经商。她在澳门的商业活动持续了30多年,成为澳门在17世纪最后30年的困难时期得以坚持下来的中流砥柱。

布莱恩·索萨极力赞扬这位商界女强人:“在澳门妇人之中,她的直接参与及其发挥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澳门仁慈堂的两位女圣徒爱娜丝娅·马葵士和梅罗普夫人都是成功的寡妇商人。爱娜丝娅继承父亲和丈夫的巨额财产后,成立派瓦遗孀及其子女公司,在广州多处设有办事机构,与内地开展贸易,获利颇丰。

梅罗普夫人则继承了其情人、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梅罗普的全部遗产,购买一条船从事海上贸易。极具经商天赋的她在短时期内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成为当时澳门最富有的女人。她乐善好施,捐献了很多钱给教会、*府,年3月8日去世时留下遗嘱,将自己高达一百三十多万元的遗产全部捐献给了抚养她成长的仁慈堂。

爱娜丝娅的三女儿维森丝雅·派瓦也是同母亲一样的成功寡妇商人。她于年同“里约·帕尔多伯爵号”的富商船主结婚,丈夫年去世后,她同样展现出优秀的经商天赋,继续打理丈夫留下的贸易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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