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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养老金如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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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质上是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交由*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待符合条件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所以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带有强制属性的储蓄型保险,具有财产性质。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因此,包括离婚在内的婚姻关系终止不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条件。那么,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该如何处理?

一、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能请求分割基本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养老金只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际取得,相当于已经获得的收入,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其二是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取得”,是指缴费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金领取到手的情形。

二、可以请求分割个人实际缴费及利息。

养老保险费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依据,通常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情况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缴付的。当事人未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按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到底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进行预测,也就无法进行分割。尽管如此,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还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养老保险金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

人民法院会以登记结婚当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具体来说,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时的其他共同财产统筹处理,通过利益调剂补偿,平衡双方的利益落差。

(二)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

另一方无权请求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分割基本养老金。原因有二:第一,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未能对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基本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分割的该笔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基本养老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再行分割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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