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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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青消费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维度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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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青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要目

一、平台经济对社会界面的冲击

二、以直播带货为例的解读

三、平台经济的规制维度

四、规制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逻辑

结语

平台经济作为消费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新优势和新动能,对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依法合规发展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作为因应时代而生的一种创新商业模式,平台经济所伴生的消费主义对社会价值观的冲击、违法失范行为对法律适用的挑战、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亟须预防、规范和处置。作为审视平台经济的一个视角,直播带货事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三方,通过深入分析其中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网络消费的典型事例,从法治、德治两个维度论证平台经济的治理路径,明确平台各方主体需要坚守的主流价值、企业合规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逻辑,以此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的新模式新样态不断涌现,能否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是检验其生命力的重要评价指标。作为消费互联网的最新发展样态,平台经济所伴生的消费主义、违法失范行为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亟须预防、规范和处置。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平台经济作为消费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新优势和新动能,也概莫能外。

一、平台经济对社会界面的冲击

消费互联网时代,产能相对过剩,产品同质化严重,网络消费趋势已从“产品为王”向“流量为王”过渡。商业模式的本质是逐利,用户与流量便是平台经济盈利的“摩斯密码”。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高速上网技术的发展,万物互联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几乎成为人们参与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缺少了网络,人们就会感觉极为不便,这种适应也反映了人们的变化——接受它并且依赖它。网络使人们的时间支离破碎,使与人们无关的东西变得相关,提供的信息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与行动。

二、以直播带货为例的解读

消费者的“平台依赖”

直播平台推销的是商品,更是服务。不可否认,互联网为信息交换本身提供了便利,使商品信息分享更为快捷。通过直播平台,消费者不再需要在某个百货商场漫无目的地闲逛,甚至耗费大量时间而一无所获,在平台带货主播的推荐下购物即可获得更多的幸福感。但直播带货作为大众媒介,是一种单向度的信息流动,它利用人类交流的原始状态,通过介绍加深印象,通过情绪渲染强化消费冲动,虽说消费者可以进行互动交流,但并不具有主导性。

平台带货主播声情并茂、富有感染力甚至略带幽默的跳跃式商品叙事,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快速不停地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间逗留往返,人们很难记住作为媒介的他们说了什么,甚至不用去负担思考商品的益处,即使对一款商品不感兴趣也不重要,因为直播选品的原则就是低价、回购率高、易冲动消费,这些无疑是购物者的普遍软肋。人们只需要知道什么是好的商品,而不需要弄清楚什么商品对他来说是好的。欲望过于轻易得到满足,限制了人们的思维,这样便会越来越依附于平台直播间的消息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东西,以尽可能延长消费的过程带来的乐趣,实现内心充实。直播带货的魅力改变了消费者购物的常规逻辑判断,将选择商品的过程从一个价值判断转变为一个直觉感受。很多时候重要的不是商品本身,购买商品这一目的,反而成了享受消费过程的手段。直播带货最大的长处是它让商品具体的形象深入人心,而不是抽象冰冷的名称划过脑海,即所谓的“催眠效应”。人们普遍陷入盲目跟风、思维迟钝、物质至上的集体无意识,或者可以称之为娱乐与宗教相互融合的“平台依赖”。在这种情绪影响下,信任即安全感,人们习惯于按照被设定好的路径简单判断、决策,而排斥复杂的逻辑分析、实践检验等理性手段。

头部主播的“垄断趋势”

头部主播与无数观众交流所积累起来的对消费者喜好的深刻理解,为品牌提供了各种营销推广的创意支持,品牌商愿意让渡部分议价权,甚至渠道话语权也愈发式微。同时,头部主播自带的流量光环,也决定了其在平台的招牌地位,流量上的倾斜当是题中之义。但随着头部主播绝对话语权的不断扩大,也为平台和品牌商带来困扰。腰部及以下主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直播电商的“马太效益”越来越显著,不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品牌常常以高价佣金、限定商品最低价、独占供货渠道等方式入驻直播间,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直播带货渐渐异化为低价倾销,实体经济被盘剥愈加严重。头部主播利用自身影响力所筑起的高台和壁垒,实施隐形的限定交易或者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不正当竞争商业操作,背后牺牲的是消费者、品牌商和平台的利益。这种对流量与渠道的支配地位,无非以实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苗头。

尽管个别头部主播一时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至于颠覆整个直播带货电商生态,但是平台经济最大的自相矛盾之处,就在于平台的引流让消费者产生消费黏性,也为平台将消费者的合理分流制造了障碍。随着下沉市场用户开发殆尽,互联网渗透率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流量见顶,红利减少,存量博弈日渐加剧,主播已经进入拼专业化、规模化的精细运营阶段。不同条线的头部主播面临同质化的“内卷”恐慌,因而彼此更容易达成横向与纵向的协同。头部主播间通过细分品类、分割市场,以固定价格、限制品牌销量、制造饥饿营销等手段,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协议。另外,中腰部主播因自身体量、消费者信任度等发展限制,存在向头部主播集中的意愿。头部主播利用公司资本运作,吸纳大量中腰部主播的加盟,以此减少同种类型竞争者,增加在直播带货平台的流量权重,实现对平台市场份额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可能涉嫌经营者集中。

当然,直播带货平台滋生垄断趋势,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头部主播涉足产业规模日渐庞大,遇到了发展瓶颈,但“丛林法则”在平台经济领域并不适用。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予规制,资本运作下形成的垄断型平台经济,少数主播极易攫取平台内的绝大部分利润,并最终分摊在消费者和品牌商身上,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也不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可持续发展。

平台互联互通的“流量焦虑”

互联与开放是互联网生态的本质,但流量意味着商业机会以及可能的商业空间和利润,平台经济的“流量焦虑”也与生俱来。回顾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历程,平台行业初创阶段只是在垂直领域自成一家,平台虽已成型,但各家并未完成体系内的生态闭环,尚构不成完整意义上的平台经济。当时各个平台之间虽有流量之争,但开放互联仍是彼此利益最大化的结合点。随着横向扩张阶段的演进,平台企业的商业版图逐渐完成复合型、体系化、自循环的生态闭环,生态系统内便可以覆盖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平台经济才初具形态。作为消费互联网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平台经济受制于自身运行的渠道属性以及同质化竞争的加剧,争夺流量入口与变现出口在所难免,设置流量屏障也是必然之举。

直播带货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其强项与软肋无不在于流量。互联互通之后,平台搭建的自成体系的生态“城门”彼此洞开,苦心经营的“流量蓄水池”不复存在。一方面,用户入口的部分前置,平台带货主播维护用户的成本增加,所出售商品的价格受到直接冲击,而品牌商营销渠道有了更多选择,平台与主播原有的盈利模式将被颠覆。另一方面,直播与带货很可能因部分功能的互通而分离,主播在直播平台的推销努力有可能体现为用户在社交平台的数据,随之给平台带来的用户群流失、诱导性链接、数据泄露、支付安全等风险倍增。对于平台经济而言,由此带来的流量优势呈现式微之势的“焦虑”并非全无道理。当然,互联互通是大势所趋。如何确保流量收益平衡分配、权责风险合理共担,需要监管部门和平台方的同向循序发力,符合市场竞争规律,避免一刀切。既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也要保护平台的产业利益,理解平台方过渡性的“流量屏蔽”措施。不过,距离彻底的链接开放、数据开放、流量开放,进而实现平台生态的深度开放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平台经济的规制维度

消费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消费方式,而出现的新情况层出不穷,引发的社会问题事关多方利益。既要鼓励创新发展,也应建立规制“护栏”,防止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还要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等各方利益关系。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注意保持刑事法律的韧性,考虑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和司法功能的实现,避免解决方式超出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和预期,在这个前提下发挥法治、自治、德治多维善治的社会治理效果。

典型事件列举

1.消费者“薅羊毛”

“薅羊毛”并非平台经济的产物,早已有之。商家通过优惠、减免、赠送等促销引流手段,获取用户和流量,而消费者利用商家规则为自己获得优惠的商品,这是基于信任的互惠双赢。但在消费互联网时代,这一定义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最初只是消费者追逐小微利益的个体消费行为,演变为利用电商平台营销活动的技术或规则等系统漏洞,通过虚假手段恶意骗取优惠的牟利行为。当然,类似电信网络诈骗,异化为分工细致的专业化、规模化、职业化的“薅羊毛”灰色产业,因超出了社会道德与刑事法律所允许或容忍的底线,认定为犯罪行为容易理解。但对于消费者个体的“薅羊毛”牟利行为,比如有代表性的“肯德基被薅羊毛案”,曾引起广泛讨论。虽然法院最终判定为刑法上的诈骗行为,但符合电商平台规则范围内的“占便宜”操作,不能笼统地以刑事犯罪简单评价,还要谨慎考虑刑事手段处罚的必要性,厘清与商业道德、私法自治等规制手段的合理界限。

2.平台内经营者“刷单炒信”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体量庞大,在竞争激烈的同业对手中增加所售商品声誉、培养消费者黏性、扩大产品销量,已经越来越难。消费者能否对商品产生信任、下单购买,一般依赖于销售额和买家评价等内容进行直观判断,而“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同时,电商平台对商品的搜索排序也主要依据于经营者的销量、信用评级等标准。可以说,平台内经营者能否生存发展与此息息相关。在销量和信誉的双重压力下,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等数据造假行为俨然成为平台经济的潜规则。比较常见的包括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或者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网络软文、“直播带货”等专业技术手段帮助虚假宣传;“直播带货”中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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