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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是每一个执行干警的目标和使命。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原因有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即使执行法官倾尽全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简单地讲,就是被执行人确实“没钱还”。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跟大家讲讲什么是“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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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2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同时查明,张某曾以承包工程为业,后生意亏损,经济条件一落千丈,目前从事看守工地工作,收入较低。张某早年离异,其子女亦分别离异,且均在外地务工,经济状况较差,也无法代为履行。张某每月收入支付自己及孙子的日常生活开销后,已无任何积余,确实暂无履行能力。
因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向申请人释明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经执行法官详细释明,申请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得以兑现,全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穷尽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收入较少,其家人亦无代为履行能力,案件确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张某亦表示将竭尽所能筹钱履行,该案待被执行人筹到钱款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人民法院将立即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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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查明杨某某名下除一套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实现申请人债权,执行法官依法对杨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拍卖款在支付执行费、抵押权人等各类款项后,剩余案款17.41万元。因龙某某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应领案款17.41万元被其他执行法院提取。
杨某某名下财产已处置完毕,但龙某某尚余部分案款及利息未兑现,执行法官依法对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同时向申请人释明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官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只实现了申请人部分债权,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终本,符合“执行不能”的典型特征。执行法官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申请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案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将第一时间予以恢复执行。
以上两个案例被执行人因没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导致案件陷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减少“执行不能”情形:
0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权利能够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很关键。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申请执行人虽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助,但要耗费相当人力、时间成本,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02
积极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行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入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有可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03
理性认识商业风险
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原标题:《“没钱还”≠“不还钱”!执行法官带你正确认识“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