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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信托二三事之受托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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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是否购买过信托产品,

都会接触到“受托人”这一概念。

据考证,我国有史料记载的早期知名受托人有

以及

诸葛孔明:“你要说这个我可就不困啦!”

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强化行业自律的同时,从尽职调查、项目审批、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项目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等维度,对受托人责任的内涵、受托人尽职履责的表现及范畴进行了明确阐述。

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落脚于“忠人之事、代人理财”,而对于信托公司常见的两个业务分类而言:主动管理类业务多对应着“代人理财”,事务管理类业务更多反映了“忠人之事”。

主动管理类业务

主动管理类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了由受托人主导信托全过程的原则,对受托人的管理义务具有严格的评判标准。

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类业务中的投资行为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受宏观经济、投资环境、市场行情等诸多客观影响,当面临包括上述原因在内的难以克服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收益受损时,不能归咎于受托人。

但受托人若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人为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则属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未履行勤勉谨慎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务管理类业务

对事务管理类业务,尤其是单一资金类的事务管理业务而言,信托公司在履行受托人责任的过程中则切实面临着自身品牌形象受损的风险。

传统事务管理类业务的交易架构和交易对手/融资人皆由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财产的风险和管理责任。而在我国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与融资人构成了债权法律关系,当融资人出现违约时,需由信托公司出面向融资人主张违约责任。

只有信托公司将信托融资债权合法有效的转让于委托人,即业内常说的“原状返还”时,委托人才能受让信托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向融资人主张违约责任。尽管如此,信托公司仍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事实上,单一资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在融资人出现违约时,委托人通常要求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融资人主张违约责任。

因而,在信托“雷声”遍布的报道中,很可能有不少信托机构作为“背锅侠”在代替委托人承受舆论压力。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虽然心里苦,可我不能说!”

至于如何分辨信托公司是否真正踩雷,则需要一定专业的法律知识。

比方说:

至少得看懂法院裁判文书上列明的各方真实代表谁吧~~

(内容来源于国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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