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16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原股东的知情权的诉权问题,采纳相对有权说观点,即原则上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在除外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采纳相对有权说,即在诉讼程序中如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实质利益受有损害,即支持其行使知情权。因此,二审在审理中仔细审查了一审原告实质利益是否受损的证据之后,认为其利益并无受损的事实,从而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审理结果堪称合理,它既考虑并维护了一审原告的诉权利益,也避免了简单从形式上赋予一审原告股东知情权后,会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该结果建立在正确的学理基础之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作出了正确的理解。它厘清了适用该条款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很好贯彻了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策。该案判决在保护原股东知情权诉权的同时,又依法保护了上市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避免了运营成本的不当增加,很好地处理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纠纷,是一篇非常优秀的案例。
四、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用好调解手段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茂均购买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53元人民币。年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05元人民币。年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开仓数量为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73元人民币。年4月16日至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期合约”将于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停止交易。年4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年4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原油宝”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12元。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95元、本金损失元。
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元并退还保证金.95元。
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于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6元、退还保证金.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雳
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事件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事宜,中国银行依托其网点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与绝大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是涉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银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国银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审理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依法高效处理此类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范例。
五、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
——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1月8日,宣春华作为甲方,财通证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就委托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身份资料等重要资料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宣春华在《开户申请表(个人)》中填写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身份信息。年3月29日,财通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及手机APP发布公告,告知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和更新工作。年7月30日,财通证券公司以宣春华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年8月14日,财通证券公司解除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但又于同日以宣春华未更新电话号码、职业代码为由进行冻结。年8月15日,宣春华与财通证券公司员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