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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婚姻家庭团队婚内财产协议VS离婚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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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忆婷,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古往今来,婚姻关系向来错综复杂,随着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在婚姻关系中衍生出为解决不同矛盾或是满足不同需求所产生的各类协议。而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便是夫妻间最常见的两份协议,今天就这两份协议,为大家揭秘两者间的区别,避免造成混淆,影响协议效力。

一、生效时间上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两者在生效时间上存在较大差异,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即生效,系婚内双方对财产的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可反悔。而离婚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在未成功登记离婚时,协议不生效,双方可随时反悔。成功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反悔。

二、约定内容上的不同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所约定的对象为财产,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及家庭生活开支等内容进行约束,且需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避免提及离婚等字眼,以免影响整份协议的效力。反观离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离婚协议中不仅可以约定财产,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对应的探视权进行约定,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财产给孩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家务补偿款等特殊情形。

三、适用场景上的不同

婚内财产协议又叫夫妻财产协议,一般存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想要明确婚后财产的权属,保全各自资产的经济独立型夫妻,又或是存在于夫妻一方正在面临婚姻危机,如另一方出轨、家暴、*博或是负债累累时,因一方想要保障婚内财产,另一方想要挽回婚姻而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则是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适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合意最终形成的书面约定,两者在适用场景上存在不同。

四、主张权利时效上的不同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不支持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当一方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时,即便当下协议已经生效,另一方仍无法据此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在双方起诉离婚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在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协议内容。由此可见,即便两份协议都已生效,但在主张权利时效上却存有不同。

综上,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虽然都是对财产进行约定,但本质上却存在差异,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也存有不同的注意事项,建议在起草时咨询律师更为稳妥,切勿因一时大意,前功尽弃。下期为大家分享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的避“坑”指南,教会大家成功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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