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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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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健

近日,泰安市民*局、市财*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认定办法》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方法,填补了医疗救助对象的一个空白,使泰安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的界定,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作了明确剥离,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参照,既体现了社会救助兜底线、织密网、应救尽救的本质特征,又避免了出现过度救助、重复救助情况。

《认定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认定范围。具有泰安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

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经本人

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明确了认定条件。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患者本人在泰安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等报销后*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三)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流程。一是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明确了认定后的相关要求。一是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二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三是各级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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