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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为纯民营企业破产指定清算组担任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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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优缺点:

清算组的优点是处理复杂的国有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才正式确立的。而在此之前近30年的破产立法、司法实践中,具体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也就是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的是名为“破产清算组”的这样一个机构,由之也基本形成一套“清算组制度”。不可否认,清算组制度在我国已往的破产审判实践中,对于顺利处理破产事务,推动国企改革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算组在独立性、中立性、职业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存在弊端,也不断遭致各方诟病,并最终导致其被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年的新《企业破产法》虽然对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即从清算人制度转变为管理人制度,但管理人除了市场化的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应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外,还保留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规定,亦即清算组管理破产企业的模式并没有完全退出破产程序。

新《企业破产法》立法之所以仍然保留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的理由为“在破产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复杂问题,需要由*府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但由*府部门或相关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最大的问题是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追究无法落实,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完全不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刺激与制约,而是内部的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人的过失应该承担的责任,相对人特别是债权人基本无救济的路径,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责任实质落空,法律的权威受到冲击。

二、栖霞市人民法院给一个纯民营企业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债权人认为受制于*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对新《企业破产法》的蔑视,是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践踏。

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烟台欧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个纯民营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只有一个留守职工(目前还有争议),栖霞法院仅仅是根据“省发改委僵尸企业名录”,这个与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初衷相悖离,体现的是赤裸裸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大于法”。

栖霞市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违反最高院立法精神和初衷。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年3月4日印发)中提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对于复杂案件要选择竞争性方式指定管理人。

三、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弊端是非常明显的,对债权人权益伤害是巨大的:

1、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栖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府机构人员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受到行*机构的干预,难以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2、专业性无法保障。清算组负责人自己多次声称清算组成员不懂业务。由于法律没有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出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是非专业人士,缺乏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所需要的法律、财会、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栖霞人民法院任命的清算组成员中虽然有两名法律人士,但是从来没有见过其具体执行破产业务职责。

3、缺乏职业性。正是基于缺乏职业性才发生了违法转让管理人职责,清算组把本属于自己的职责转让给了委外律所,这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年3月4日印发)所禁止的。清算组成员往往是兼任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时间和精力花在清算事务上,因而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产进程,并加大破产成本。

4、缺乏责任承担能力。由于清算组是由来自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人员临时组成,其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清算组成员所在的机构和部门只负责派出人员,对其人员在处置破产清算事务中的行为后果却不承担责任,而且,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即解散,也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导致清算组人员没有责任心,不按照最高院精神和新《企业破产法》立法初衷做事,随意处置破产财产,随意外聘委外单位,随意转让管理人职责,给破产业务带来巨大伤害。

四、管理人违法将自身职责转让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展现了“我的地盘,听我的”的豪横。

管理人敢突破禁止性规定转让自身职责,外聘律所就敢为所欲为。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是栖霞法院指定的烟台欧王的破产管理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资源浪费,不仅损害了*府执*为民的形象,还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了国有资产(税收)的流失。债权人告诉网易法治频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但是栖霞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没有向债权人会议汇报,也没有对外公布委派标准、程序,就私自将自身职责转让给清算组成员之一所在有利害关系的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尤其要命的是,该律所安排的律师根本不懂破产清算业务,不懂税费计算,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缺乏破产财产处置的经验。面对债权人对委任律所的质疑,管理人拖延出具委托代理书、不向社会公布委外律所的资质,把“有权就是任性”体现的淋漓尽致。

债权人告诉网易法治频道,面对法院指定不懂破产业务的管理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的职责转让、趾高气扬的“代理管理人”,注定现债权人被欺压的命运。他们作为烟台欧王葡萄酒的债权人,该交的钱、不该交的钱在管理人的威胁下都交了,管理人却不配合,不做作为管理人应该做的职责之事,实在让人气愤。债权人不愿意去绞尽脑汁解读七绕八绕、委婉异常的*治语言,只是希望能安安静静地做企业,给地方提供就业和税收,给企业自己赚钱。但是,如果栖霞市这样一个有着地方性专权的营商环境,那么便宜的地再多,减免的税再多,对于他们来说,吸引力也不会强,投资的诱惑力也不大。

债权人已经拿起法律的武器,近日将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室、各级法院纪检组和信访室进行实名举报。网易山东法制频道将对此事进展进行进一步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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