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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丨周斯佳个人数据权的宪法性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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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斯佳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法学博士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计算机时代,一个人不仅以其可见的身体活动在物理世界中,而且还以不可见的数据形式存在于虚拟世界里。在这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权也越来越成为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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