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不像《会计》、《财管》等科目涉及大量的公式和计算,也不像《审计》那样晦涩难懂,《经济法》属于偏文科类科目,知识点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代位权
(苏苏老师基础班第52讲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保全)
(陈小球老师基础班第28讲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相对人(次债务人):被告
(3)债务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法律效果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洁洵老师基础班第18讲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5、代位保存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代位保存权可采取诉讼方式和非诉两种方式行使。
撤销权
(苏苏老师基础班第52讲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保全)
(陈小球老师基础班第28讲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1.可撤销情形
(1)债务人无偿处分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债务人:被告
(3)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
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洁洵老师基础班第18讲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