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辽源银保监分局行*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字〔〕3号)。 辽源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年10月27日,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向原吉林保监局报送了《关于补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人民大街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请示》(吉人保财险发〔〕号),吉林省分公司于年11月取回流水号为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于年2月邮寄该许可证至辽源市分公司。省公司销售管理部经办人翟鹤与时任辽源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孙兵联系,告知其将辽源市分公司人民大街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邮寄给陈洪光。陈洪光时任辽源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主管,于年2月收到省公司邮寄的人民大街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年3月14日,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向辽源银保监分局报来《关于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人民大街营销服务部机构许可遗失情况的报告》(辽人保财险发〔〕7号)。经查,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因管理不善,致使流水号为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经核实,遗失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人民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流水号:;机构编码:;机构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源市人民大街号;成立日期:年6月18日;发证日期:年11月6日。陈洪光时任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主管,负责保管省公司送达的许可证,对许可证遗失负有直接责任。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上述未妥善保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辽源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陈洪光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辽源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陈洪光处以警告并罚款3,元。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三)损坏许可证;(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原文:辽源银保监分局行*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字〔〕3号)辽银保监罚决字〔〕3号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