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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隐秘的角落中涉及的这一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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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隐秘的角落》的热播爬山梗一时红及全网观剧的同时小编注意到剧中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监护制度剧中陈警官为了帮助从福利院里出逃的未成年人严良申请做了严良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无特定范围?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哪些?监护人的资格能否被取消?让我们一起get《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吧!只有父母才能做监护人吗?被监护人又包括了哪些群体?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定范围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保护职责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由上可知,被监护人的范围涵盖了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因疾病等原因导致认知能力缺陷的老年人等,可见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就监护人的范围,针对不同的被监护人,法律也做了区分规定,监护人须按照法定的顺序予以担任。同时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可见,法律绝不允许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依据《民法典》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和权利保护问题均能有法可循,依法化解。例如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如果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此时精神病人提出离婚或被诉讼离婚时,若不变更监护人,就会造成出庭时原、被告同属一人现象。此时,可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近亲属等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再比如成年人的意定监护问题,对于一些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的老年人等,若一旦某天因意外或疾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在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他们难免会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之中。为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见意定监护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的困境问题。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制度,其中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比如疫情期间,监护人因疑似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造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此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依法取得临时监护权,须临时承担被监护人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在《隐秘的角落》剧中,严文斌作为严良的父亲,是严良的法定监护人。但是严文斌因吸*进了戒*所,后又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精神病院,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文斌在法律上已经不具有监护能力,也不能再作为严良的监护人。此时,在警官老陈还未申请做严良监护人之前,由于严良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所以当时由民*部门担任他的监护人,民*部门委托了某儿童福利院作为具体实施机构,因此严良被送进了一家儿童福利院生活。因此,追剧的你在学习了上述法律规定后,千万不要误认为福利院就是严良的监护人。后来,严良从福利院逃出来,遇到了警官老陈,老陈为了照顾严良的生活,避免严良误入歧途,就向街道办和福利院递交了监护人变更申请书,内容为“1.申请撤销严文斌为严良的监护人;2.指定陈冠声(警官老陈)为严良的监护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呢?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此可见,监护人出现诸如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不仅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回到《隐秘的角落》剧中,严良的父亲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已当然不具有监护能力,此时严文斌也并非存在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定情形,故警官老陈的监护人变更申请书中,就不必再申请撤销严文斌的监护资格,而是可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作为严良的监护人,并且须要经过严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呢?是不是当了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就被监护人侵吞霸占了?三、监护人的职责和履行要求监护人的监护是职责,是义务,并不是权利。法律为监护人规定了严格的职责,并不是监护人想怎么监护就怎么监护,想随意处置被监护人财产就可随意处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国家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和对监护人职责的监督与干预。简单总结来说,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和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法律在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由此被监护人不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被完全否定真实意愿的表达和自主选择决定的权利,这也充分体现出法律对被监护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隐秘的角落》中,严良在海边和一群小混混打架时,警官老陈急匆匆跑过来保护严良的人身安全,就是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在剧尾,老陈和严良坐在台阶上聊天,老陈要严良好好回学校里读书,做一个有理想的人,严良认真地问老陈:“我想当警察,行吗?”老陈一脸慈祥地看着严良,坚定地回答“行啊”!可见,在严良规划自己的未来时,老陈也是充分尊重了严良的意愿。这部高分好剧《隐秘的角落》,跌宕的剧情和隐秘的细节都有待大家在剧中观看和寻找。但是在看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最后,在剧里剧外,愿所有的孩子都能拥有一个阳光灿烂的童年。你可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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