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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吗离婚时它真的不可分割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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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人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另一半不能拿走这笔钱,所以买保险可以转移财产,避免离婚时被对方分割。

实际上,这既可能是客户理解错误,也可能是保险经纪人讲的不够准确。在此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保险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分,以及怎么分。

法律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此规定阐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离婚时若出现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也未分红时,保险该如何分割。

首先,保险包含了哪些财产:

1、购买保险的时候,缴纳的保险费。

2、购买保险后,保险费就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利益。

保险利益里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和保险赔偿款。

现金价值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每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经计算好,显示在合同上。

通常来讲,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经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等费用。比如,交了20万元的保费,可能第二年的现金价值不到15万。如果在这时离婚,投保人只需向对方补偿元后,该保险合同利益就全部都是自己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单从这一角度讲,保险确实有一点转移财产的功能。

法院判定:保费元已经用于购买前海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现只能分割前海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因李某已经全额支付了保费,不宜退保后分割保险单的退保现金价值,该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某,保险应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支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杨某,现其现金价值为.62元,李某应支付.81元给杨某。

保险分红及保险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明确了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大家普遍认为的保险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往往指的是保险赔偿款,而不是保险分红。

在法律上,保险的分红被称为“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比如,每年缴费5万元,缴费5年,等到满18年后,每年可以领取5万元,总共可以领取万元。

而保险赔偿款,则在法律上叫作“以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生病、死亡为结付条件的保险金。”比如,夫妻一方买了重病险,被保险人得了指定范围的某种病,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这部分赔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本人获得了一笔赔偿金,无论是身故、重疾、意外还是住院赔偿,都属于个人专有财产,即使是这份保单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对方也不能分割。

(配图源自网络)

如上图,即使是在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一旦发生理赔,所产生的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重疾保险金、津贴等,都属于被保险人的婚内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在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如一方给自己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法院也有可能会予以支持。

当然,如果有一方在感情未恶化时,用了较多的财产一次性缴费买了保险,离婚时保险价值并不是很高,另一方可以考虑不在离婚案中提出分割该保险,离婚后待该保险的现金价值高了之后再起诉另行分割。

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给孩子买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的财产安排。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保障未年成子女的权益,将婚内为孩子购买的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大概率不会进行分割,尤其是涉及保障类的保单。

如果是在感情恶化后,特别是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给子女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根据所交保险费用进行补偿的,法院也有可能会予以支持。

图表总结

作者简介

吴培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工作室

主攻民商事诉讼业务,涉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企业谈判、劳动人事筹划与风险把控、企业日常商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

来源:西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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