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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丨元宇宙的财产法探寻NFT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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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财产法:探寻nft规则

一、元宇宙的法律规则

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从法治视角看,元宇宙之法由“人格法”(数字身份)、“组织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行为法”(智能合约)、“财产法”(nft和数字货币)、金融法(分布式金融技术,defi)构成。由于nft是元宇宙的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nft正在成为构建元宇宙内部交易系统的关键中介,元宇宙的商品体系及虚拟交易系统需要广泛借助nft的技术构建。nft的法律规则由此成为元宇宙最重要的财产法。

二、何为nft

nft的英文全称为“non-fungibletoken”,被翻译为非同质权益凭证、非同质代币或者非同质通证。nft是实体物品或者数字原生物品在区块链上的权利表达,通过加密技术并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能够记录关于该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因此每一个nft在区块链上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nft也都是不可分割的。

nft以及nft表彰的财产权益在概念上必须严格区别。nft本质上为数字化凭证,其储存于持有人的地址(address)中透过公匙与私钥管理,该地址通常会进一步储存于持有人的钱包(wallet)中。此外,nft所属地址的记录,会登载于nft所属的分散式帐本中,透过区块链管理。即当有交易发生时,该凭证须经过所属帐本的验证节点(verificationnodes)验证通过并变更帐本纪录后,方移转至受让人的地址以完成交易。于此不同,当nft表彰权益的标的是实体物时,该实体物在物理空间中应用传统仓储技术保管;当nft表彰权益的标的是数字化资源时,其可能存储于区块链上,也可能存于星际档案系统(interplanetaryfilesystem,ipfl)之中。

三、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nft

民法典第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ft属于新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满足网络虚拟财产如下要件:(1)经济性:自然稀缺与人为稀缺——nft发行的限制;(2)可特定性:具有明确的边界与内容——nft的唯一性与不可分割性;(3)可转让性:独立于特定人——区块链作为nft的底层设置。

四、nft的财产法规则

nft的财产法规则包括了权利公示规则、权利主体规则、权利行使规则、权利保护规则。(1)权利的公示:在传统财产的集中公示(登记)、分散公示(占有)外,采取分散且集中的公示(区块链);(2)权利的主体:从单独所有到按份共有;(3)权利的行使:从license(知识产权的许可)到sale(财产的出售);(4)权利的保护:自我执行的智能合约。

其中,权利公示制度是财产法规则的核心。nft的设计宗旨在于将特定财产权益予以凭证化并且代币化,进而可应用分散式账本技术的高度不可篡改性,增加财产权交易的可信赖性,从而促进财产权流通。为此,法律上应当作出如下调试:一是承认区块链公示的合法性,承认其公示与公信效果。在立法之前,可以通过法院以物权习惯法,认可nft的公示与公信力,以提升nft交易的安定性。二是nft对于其表彰权益具有财产凭证的性质,进而使nft的善意取得以取代nft表彰权益的善意取得。我国法下具有此类物权凭证效力的代表案例为仓单和提单。

五、nft的法律定位争议

nft在法律定位存在着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证券的争议。从nft的产生逻辑来看,首先要厘清nft本身的法律性质和nft所表彰权益的法律性质。nft所表彰的权益是纷繁芜杂的,可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但就nft而言,其存储形式是数据权益,其感知形式是知识产权,而其效用形式是网络虚拟财产,而其经济实质观察,其效用形式决定了其法律定位。

这一定位已经获得法院认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法院指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六、nft与证券的分合

在国家规制的角度上,最大争议在于nft能否成为证券。近日,国家网信办继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其指出,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与之相关的投机、炒作、诈骗等活动愈演愈烈,一些网民受投资虚拟货币可获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迷惑,盲目参与到相关交易活动中,给自身财产带来较大损失。为此,国家网信办加强督导检查,对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诱导网民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投资的个微博、贴吧账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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