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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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后劳动所得由夫妻双方分享在实践中没有争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资本所得(孳息和增值)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立法、司法、学说层面众说纷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二十六条条虽然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原物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
解释将孳息单列,主要是受物权法上的孳息概念影响。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解释将孳息单列,并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立法初衷应该是和物权法上的孳息权利规定取得一致。
二、增值
增值,即“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可分为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被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主动增值则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一方个人房屋因另一方婚后装修而产生的装修增值。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是该方的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主动增值,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协议不成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解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收益
孳息、增值之外的其他收益,主要指生产、经营、投资收益。这类收益民法典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名义借款或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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