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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未写明追缴退赔内容,被害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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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商事、税务律师,安克让律师

一、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的财产被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处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

比较典型的是民间借贷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有的已经被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对该笔借款作出处理,但很多时候受害人仍会依据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则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号二审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

“本院经审理认为,齐某生以其与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系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偿本金及利息。由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已认定该民间借贷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对该笔借款作出处理,齐某生可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齐照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保护

诚然,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被害人又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情况下,其权利如何得到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六十四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内容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属于漏判,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三、刑事判决未写明追缴、退赔的救济途径

通过以上简述,被害人可根据案件生效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1.判决未生效,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判决已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诉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综上,在侵财犯罪中如果被害人的财产非被犯罪行为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若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未生效的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若判决已生效,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本文仅是从被害人角度针对侵财犯罪中法院判决主文遗漏追缴、责令退赔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进行的论述,除此之外,遗漏对犯罪行为人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均可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

附相关案例:

1.扶沟县人民法院()豫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对定罪量刑部分应予以维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罚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主文,未对罪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原判应予以更正。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豫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刘某的行为属于侵财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刘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但原审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属于漏判,应当予以补充判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

3.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9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漏判责令被告人潘某军对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产予以退赔的判项的抗诉意见,根据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定罪量刑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

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4刑终号刑事判决书

关于抗诉机关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原判没有并处没收财产,对犯罪所得财物未予处理不当。抗诉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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