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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在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至当月后,按规定享受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从其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待遇项目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急诊留观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含家庭病床)。
三、医保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增补目录版)》的范围。(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四、医保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一)挂号费、门(急)诊医疗费、住院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含门诊特殊检查)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四)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
个人持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近期住院病历资料(包括出院记录、出院证等)材料向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初审、汇总后(每个月20个工作日),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0个工作日)组织医疗专家评审一次,参保人确定认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七、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经核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报销限额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
疾病名称
年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
2
高血压(危组)
3
糖尿病
4
甲亢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
银屑病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14
肝硬化
15
结核病活动期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18
血友病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
20
各种恶性肿瘤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
22
肾病综合征
23
癫痫
24
脑瘫
25
重症肌无力
26
风湿性心脏病
27
肺心病
28
强直性脊柱炎
29
甲状腺功能减退
九、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
在门诊进行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单价在元以上(含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职人员医保报销70%、退休人员医保报销75%。
十、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
单价元以上(含元)、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元以上(含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十一、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十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
十三、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担支付,具体分担支付比例如下(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例):
医疗费类别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甲类医药费
85%
15%
90%
10%
乙类医药费
75%
25%
80%
20%
元丙类医药费0元
65%
35%
70%
30%
丙类医药费
≥0元
50%
50%
55%
45%
十四、转院转诊报销比例
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十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十六、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适用与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等行动不便、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有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十七、如何申请家庭病床
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可建立家庭病床。
十八、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家庭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十九、家庭病床限额结算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个人每个天控制在元以内。家庭病床每一周治疗周期不得超过90天,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中心申请办理,参保年度内家庭病床治疗不得超过天。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二十、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途径解决。
二十一、治疗期限
参保人员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一次住院。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治疗后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的时间从留观诊治之日计算。
二十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