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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机制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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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正逐步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新型资产。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对于探索用货币度量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更好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倍增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要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可行路径,加快推动数据入表的实施进度,为促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和市场潜力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一、充分认识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一项,即数据资产入资产负债表,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真实价值与业务贡献。不断完善数据要素的会计核算制度,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显化数据资源价值,真实反映经济运行状态的需要。数字经济的演变和发展从根本上推动商业模式变革,对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体系提出新挑战。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机制,一方面能够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客观反映经济发展态势、做好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利于更加系统科学的评价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数据资产价值,展示企业数字竞争优势,为企业依据数据资产开展投融资提供依据,有效促进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升决策水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二是促进数据流通使用,实现按市场贡献分配的需要。建立数据资产入表机制有利于提升企业数据资产意识,有效激活数据市场供需主体的积极性,增强数据流通意愿,有效减少“死数据”,为企业对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动力。同时,数据只有进行科学有效的核算计量,才可能基于市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是实现按市场贡献分配的前置条件,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所在。

三是培育数据产业生态,探索发展数据财*的需要。建立数据资产入表机制能够有效带动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服务业发展,深化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营造繁荣发展的数字生态。在形成科学数据资产入表路径的基础上,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增量市场出台专门配套财税金融*策,将大大改善相关行业企业资产水平,催生新的税基,从而形成财*收入的新来源。

四是提升数据安全管理,实现安全可控发展的需要。伴随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数据安全引发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从市场角度看,建立数据资产核算体系,在提升数据资产价值的同时能够有效促进提升数据安全意识,加强数据使用的规范性,提升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有利于防止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推进建立数据市场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防控机制。

二、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

我国应当围绕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全过程,重点从“数据资产确认—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计量—数据资产披露”四个环节,提出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路径。

一是在数据资产确认环节,明确数据资产的“身份”与边界。数据资产确认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关键前提。第一,加快建立数据确权和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产来源和权属明晰。建立数据确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资产登记体系,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程序,研究制定《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构成要件,探索数据产权登记。第二,厘清数据资产确认的条件和方式,划定数据资产边界,明确数据资产的会计核算范围。年12月9日,财*部公开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现阶段明确数据资产入表范围指明了方向。《暂行规定》指出现阶段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按照会计上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两类。结合相关资产属性,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入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入存货。未来随着数据资产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跟进调整。

二是在数据资产评估环节,明确数据资产质量评估、安全合规评估、价值评估的方式方法。第一,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在数据项的定义、口径、格式、单位等方面发布标准化的数据规范,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资产质量和可用性。出台数据质量评估规范,基于数据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维度选取可量化指标进行评价,把好数据资产“质量关”。第二,加强数据资产安全合规评估。在数据安全性评估方面,明确提出数据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要求,按照“不安全不核算”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估,严守数据安全底线;在数据合规性评估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数据资产核算全过程审查和审计,保障数据资产的合规性。制定出台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指南,建立数据分级分类评估标准,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数据资产采取不同的审查和评估方式,把好数据资产“安全关”。第三,加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的货币价值以及其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度,并在三种方法基础上,兼顾严谨性和实用性,推动价值评估方法延展创新,以符合数据要素特征,适应数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南,明确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实施的总体框架,建立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评价体系,把好数据资产“价值关”。

三是在数据资产计量和披露环节,明确数据资产的成本与价值。第一,明确数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的方式方法。《暂行规定》明确了入无形资产和入存货两类数据资源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入确认等环节应当遵循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模式等实际情况予以了细化,为现阶段数据资产会计核算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具备可操作性的依据。第二,明确数据资产的披露方式和内容。在披露方式方面,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产,需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附注中的适当位置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通过管理报告、咨询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形式,可自愿进行表外披露。在披露内容方面,可重点披露企业数据资源规模情况,包括货币价值、测算方法、来源、属性等;数据资源应用情况,包括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运营应用、流通交易、应用场景、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等;数据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合规、隐私保护等;技术人才支持情况,包括平台系统、数字技术、数据人才的技能和素养等。

三、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入表工作的建议

一是组建专项工作组。数据资产入表是法律、财税、会计、统计、数字技术等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的新兴领域,需汇集跨学科、跨领域的专业研究力量,强化对数据资产入表及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建议组建包含相关部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代表性企业、数据交易所等在内的综合性专家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推动数据资产入表路径和财务核算体系。

二是加快出台配套*策。一是年尽快正式出台《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将数据资产纳入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让这项工作入轨,此举不仅对推动我国数据资产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国际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也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二是加快完善支撑体系设计,制定出台数据确权相关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推动完善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数据安全合规指南,出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南,为数据资产入表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大力培育生态体系。一是充分依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数据质量评价机构等专业力量,加快推进质量评价、合规认证、资产评估、交易主体信用评级等配套服务发展。二是加快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数据交易场所,加速数据资产价格发现,为形成完善的数据资产价格体系提供参考。三是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各个行业的发展特性,加快建立垂直行业的数据资产标准体系,助力数据资产入表高效有序推进。

四是开展全方位试点。构建“点线面”结合的试点示范体系,推进企业、行业和地方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工作,总结成熟模式,固化经验做法。适时对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和核算情况、实际成效开展评估,梳理总结数据资产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推动*策持续调整优化,促进数据资产入表工作不断深化。

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年12月2日)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数据风险,形成*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的数据要素治理结构。

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

二、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四)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五)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八)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九)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十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对等原则,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探索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四、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十二)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结合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十三)更好发挥*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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