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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欠214万为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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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三大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平阳法院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

办理

债务人按1.5%的比例清偿高消费行为被禁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平阳法院终结蔡某案件时还签发了对其行为的限制令。限制令中则规定:蔡某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消费行为。”

回应

债务人并非老赖法院保护“诚信而不幸”者

昨天下午,记者从平阳法院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蔡某并非破产企业大股东,“该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由于账目处理不规范,导致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杂,所以最后认定蔡某需要连带清偿欠款。”

该工作人员介绍,很多人误以为蔡某是老赖,实际上并不是。在蔡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法院虽然对他进行了消费限制,但是并没有将他列入失信人名单,“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单中,是无法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我们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确立。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当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称,此案不仅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

释疑

“个人破产”不等同欠债不用还

针对此案,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是福音。”

宋清辉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宋清辉称,一些企业主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企业主会背负重债。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很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文章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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