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实践中,认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构成违纪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违纪主体的认定
*纪处分条例规范的违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第九十条第一款没有规定特殊主体,从文字表述上看适用于一般主体,也就是全体*员都能成为该条款的违纪主体。但在实践中,一般把握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公权力的普通*员或者*员领导干部。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而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公权力的*员。从查处的案例来看,这类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公职人员,故而本条款的违纪主体一般是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员公职人员。该条款中所列违纪行为形式上是借用钱款等财物,实质上是*员用手中的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二、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认定出借人是否系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看出借人的利益是否受公职人员职权制约或影响。只要公职人员的职权与出借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或影响关系,则一般就可以认定出借人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这种制约与影响既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包括可能存在的,并不以是否实际发生制约或影响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公职人员职权的制约或影响范围。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标准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认定,而是结合多种因素综合权衡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来综合考虑:一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职权职责;二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经营地点、经济状况、经营发展等;三是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业务交往;四是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人情往来等。实践中,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可以从公权力的直接制约与间接影响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借人的利益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存在直接制约关系,这属于典型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国资委主任对辖区内国有企业存在直接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权,那么区属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二、出借人的利益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但是尚未发生直接制约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触发直接制约关系,一般也可以认定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海关对于辖区内的全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具有直接的管理职权,某企业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资质但尚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从形式上看与海关没有直接制约关系,但是企业一旦开展进出口业务就会产生直接制约关系,那么该企业也可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三、出借人的利益不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但是公职人员的职权间接影响到出借人的利益。这种间接影响是比较紧密的影响,一般是具有内在关联的影响。比如: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之间,表面上看两者不存在直接制约关系,即使该企业没有与卫生部门发生具体的业务往来,但实际上两者同属于医疗卫生领域,也存在间接影响,该企业也可能属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又比如,机关的副职领导向非其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借款,虽然副职领导不能直接制约非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但是仍然有职务上的间接影响力,一般认为该普通干部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四、出借人与公职人员无职权范围内的制约关系,但是公职人员的职权对出借人具有更广层面的间接影响。这种更广层面的间接影响,是鉴于社会实践的惯例等产生的。公职人员因职务职权所形成的地位,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区的区长向同一市其他区的企业主借款,虽然没有直接的职权制约,但是其区长的职务可能会对企业主产生间接影响,此时也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这种间接影响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状态的变化因素,存在今后该企业主可能会成为该区区长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也考虑到区长这个职务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已经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来间接影响到其他区的企业主。另外,社会上对于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具有天然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