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近日,日照中院出台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明确了管理人履职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工作原则,明确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法院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同时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工作指引对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管理人团队组建和内部管理职责,管理人更换事项予以明确要求。
在对债务人财产接管、清理和经营性事务的接管方面,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做好接管债务人财物的准备工作,向债务人有关人员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告知债务人配合做好接管工作,同时应当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自由决定,管理人应当对开支的原因、金额及其必要性进行审查。管理人在对债务人财产清理时,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
在管理人职责方面,工作指引根据不同破产程序的特点,具体细化为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在终结破产程序和注销登记方面,工作指引明确,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在信息公开方面,工作指引明确,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管理人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及时公开债务人信息。
在管理人报酬方面,工作指引根据破产清算案件、重整、和解案件类型,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了管理人报酬的相关问题。
来源:日照中院
原标题:《日照中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