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都知道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是需要赔偿公司的,那么,关于这个损失如何界定,如何赔偿,许多人还留有疑惑,因为很多时候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那就好理解了,比如员工损坏公司财物等等,但是呢,损坏公司财务又要分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所以,今天笔者就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来看看员工给公司造成的哪些损失应当赔偿。同时,企业老板在面对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员工,应当如何提交证据索赔。
1、相关案情介绍:
杜某于年7月23日入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岗位为入场接待。后面因为杜某的个人原因,导致与该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的其他公司已于年5月1日起停止与其合作,导致其损失年5月1日至7月11日预期利润.55元;还被合作公司罚款元;同时交给合作公司的保证金元也无法退回;再加上供应商停止向公司输送人员,导致申请人年9月、10月无法再往富士康送人,预计造成损失15万元。以上共计损失26万余元。
于是该人力公司于年10月13日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杜某退回年5月1日至年7月11日工资一万元;同时支付因杜某造成的上述损失共27万余元。
工作一年左右就被公司索赔二十多万,那么这些赔偿是不是必须赔的呢?杜某又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这些损失?
2、仲裁庭观点
关于退回工资:公司关于退回工资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仲裁庭不予审理。
关于赔偿损失: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不属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罚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该项罚款已实际执行,所以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损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庭依旧不予支持。
3、裁决结果
最后,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4、律师分析
看完这个案例你是不是觉得即使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不用赔偿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关于员工造成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但是需要看情况的。我们先来看看劳动者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有哪些吧。
劳动者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公司,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2、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一般呢这三种情形公司都是可以索赔的,此外还有员工故意损坏公司财务设备的情况,当然了,这种情况肯定是要赔偿的。但是呢具体怎么赔,赔多少,都是分情况的。
劳动者如何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即使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员工承担责任也并不一定是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赔偿应以实际的直接损失为准
所以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应以实际的、直接的、必要损失为准,且必须建立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对于非直接的、间接的、存在减损可能性的损失不应当由员工承担。而杜某就符合这种情形,所以仲裁庭才会驳回其公司的所有请求。
所以公司在要求员工索赔时,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同时主张的赔偿项目也应当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文案例并近期案例,而是过往案例,只作为分享,请读者注意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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