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解决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优化*务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务公开,提升*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服务型*府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府门户网站、实体*务大厅、*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