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查处违法行为
留言日期:-11-26
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主体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人作为被侵害人和当事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与市场监管人员指证现场?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如果行*处罚的相对人对行*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复议或者诉讼。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11-29
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农残超限量
留言日期:-11-23
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5.4kg)农残超限量,学校食堂提供了进销货台账,长豆角产地证明,办案人员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条免于处罚。这种情形能免于处罚吗?条免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原文可知,“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被处罚”有三个要件: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以上缺一不可。法律表述是“可以免于处罚”,根据实际情形也可以不免于处罚;是否可以免于处罚,除了要具备必要的因素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11-25
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留言日期:-11-20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属于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11-23
法律适用的请示留言日期:-10-26
执法人员查办抽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抽检的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不判定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法》?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时间:-11-01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卤肉添加亚硝酸盐不超,标违法吗?
熟食餐饮业卤肉添加亚硝酸盐不超标违法吗留言日期:-10-29
餐饮户使用亚硝酸盐,但卤肉是合格的,亚硝酸盐含量实测值≤30mg/kg,该餐饮店是否违法?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11-01
答复:按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餐饮户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餐饮户销售自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