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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15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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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内容提示

夫妻双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期法律微课堂,由市妇联法律顾问、市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建红为大家主讲《离婚时如何分割隐藏或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女)和被告宋某于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在年上半年双方再一次发生冲突,导致婚姻关系不能维持,于年2月开始分居。年3月雷某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审理

宋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称宋某名下在中国邮*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在账户内还有余款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同时,宋某称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账户内从年1月26日起至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37元的交易明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准予雷某与宋某离婚;雷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所有,宋某名下中国邮*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及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所有,并对双方的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二审审理

宣判后,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名下的存款。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的账户自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于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雷某在与宋某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所有,宋某名下中国邮*储蓄银行尾号为账户、账户及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所有,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12万元。

法律解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宋某、雷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于年2月开始分居,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到二审法院做出判决时,双方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且经法院调解没有和好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雷某名下的存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在法庭审理阶段,雷某提出该笔存款(雷某于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法庭认定雷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焦点二:雷某将账户内的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的行为是否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刚才已经搞清楚该笔存款元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同时,结合雷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的事实,以及在法庭审理阶段雷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钱款的去向,也不能对钱款的去向作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焦点三:宋某名下的存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宋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该部分存款归宋某个人所有,宋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由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

焦点四: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宋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48元存款、雷某从自己账户内转给案外人的元存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雷某在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鉴于以上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对雷某从自己账户转给案外人的元的存款,雷某可以少分。宋某账户内的婚后养老保险金.48元存款,雷某可以不分。故法院判决对于雷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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