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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15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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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

该选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和全国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会精神,按照*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五五改革纲要”任务部署,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巩固法官员额制、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破解“送达难”和“执行难”等改革推进落实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收录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等11家高、中、基层法院的经验做法。

此次入选的案例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正确改革导向,坚持突出地方实践探索,坚持强化科技应用,坚持加强交流借鉴,特色鲜明、举措务实、成效显著、典型性强,对于鼓励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勇于探索、改革创新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也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强化综合配套、发挥改革整体效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

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健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出审判质量具象个体考核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聚焦“智简快优”打造智慧型诉讼服务中心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智能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嵌入式整合集约化服务打造两个“一站式”建设新模式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汉融合审判新机制助力双语法官司法能力提升

改革案例第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妥善处理企业破产中的系列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年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缩短54%,破产重整成功率达40%,为破产企业纾困债务资金43亿元。

一、联动搭建信息交互平台,推动破产程序依法启动

企业破产制度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实践中,由于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仍存有一定误区,存在逃避、阻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对此,昌平法院加强府院信息沟通,推动问题企业依法有序进入破产程序。一是建立破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现有法律和制度多着眼对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的调整,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的非常态企业的识别。昌平法院积极推动,由区*府牵头,定期监测企业纳税、工资发放、银行贷款偿付、涉诉等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如在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案中,鉴于破产企业为正在经营中的管道燃气供应特许行业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隐患,该院与区委*法委、区*府多部门联动会商处置办法,实现破产审理过程中同步接管、稳妥推进,确保近十万燃气用户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二是建立破产企业甄别沟通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在破产程序初期对企业整体情况开展精细化甄别工作。与*府相关部门就涉诉集中的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发展前景、社会影响等问题进行沟通,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对于辖区内上市公司、国有公司及对辖区社会经济稳定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破产工作,定期向区委*法委、发改委汇报、沟通案件工作进展。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信息共享机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管理人是程序的主要推动者。而实践中社会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认知不足,导致管理人在前往相关部门查询企业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常常受阻。昌平法院在全市首创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并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国资委、住建委等*府部门会签纪要,有效畅通管理人信息查询渠道,保障其依法履职。

二、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促进企业价值最大释放

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要求,贯彻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破产审判的理念,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法院、*府共同参与协商,实现重整程序识别、债务人价值评估、金融服务合作及投资平台搭建的整体推进。一是建立重整可行性识别机制,判断破产企业重整价值。法院牵头召开预重整听证会,邀请*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券商及潜在投资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各方在信息充分交流共享的基础上客观判断企业重整价值,将识别审查工作具体、全面和深入化。如在国内新三板上市企业新能源板块龙头股中海阳公司破产案件中,该院与区金融办、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府部门多方会谈,对该公司重整价值作出准确评估,提供*策指导和支持。二是引入金融顾问服务,贯彻全程市场招募。促成破产管理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专项金融顾问服务协议,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优势,为破产企业提供重整价值判断、推荐股权投资人或资产买受人,协助设计交易结构和框架方案等金融服务。深入精准对接投资人,为破产企业与市场之间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三是做好破产企业税务征收、行*处罚等调整工作,推动资产市场化处置。加强与税务征收等部门的协助执行和联动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税务征收和行*处罚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和合理调整,对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协商解决。对破产企业如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问题,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通过灵活、合规的操作保障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减少交易变现费用,从而提高债权清偿率。

三、建立健全协调处置机制,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

为避免破产的负面效应溢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立由法院、公安、财*、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小组,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府是破产案件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组织者”的府院良性互动模式。一是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合理处置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转出,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提供*策支持。二是协调保障企业破产处置费用。在债务人无财产或其财产变现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过低等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履职缺乏物质保障,面临无报酬可支付或报酬过低问题,影响履职积极性。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由区财*拨款,用于无财产可破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周转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费用。三是切实推进涉案责任人查控、债权和流失资产核查。破产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查控的,债权人涉及刑事案件债权需要核查的,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需要追查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四是积极修复重整企业信用。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法院及时通报银行破产企业重整进展信息,由银行判定、调整企业信贷分类。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会商,将债务人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减免涉税处罚,尽快修复信用,重返市场。

改革案例第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有效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年初,河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使院庭长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河北高院研发“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制定“‘四类案件’识别规则”,通过对“四类案件”具体监督管理,有效实现院庭长监管自动标识、领导监管、主审反馈、流程公开。

一、统一监管规则实现大数据有序监管

“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实现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建立结构化识别规则库,将“四类案件”细化为4条涉众涉稳案件识别规则、15条疑难复杂案件识别规则、6条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识别规则、以及2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识别规则,每一项又逐级细分,形成项涵盖了重大敏感、合议分歧、发回改判、长期未结、破产涉外、信访申诉、纪检投诉、“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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