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诉讼请求
*某2(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准予*某2与*某1(男)离婚;
2.婚生女儿*某4由*某2抚养,*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某4年满十八周岁止,期间孩子医疗费、学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3.夫妻共同财产及处理意见:(1)价值23.3万元宝鼎牌轮式挖掘机和价值约40万元履带式挖掘机各一台;(2)木材砍伐销售收入35万元;(3)沃柑树、速丰桉树10亩,价值不低于5万元;(4)家电家具及厨具价值不低于3.5万元;(5)桂FU××**雪佛兰轿车一台,价值1.2万元;上述财产总计万元,由*某1补偿*某万元后,上述夫妻共有财产归*某1所有;
4.婚续期间,*某2与*某1双方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5.婚前婚后各自的生活用品、衣物、首饰等均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各自所负债务均各自清偿;
6.判令*某1向*某2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
7.准许*某2在*某1房屋居住,直到*某2再婚或买房时止;
8.本案诉讼费用由*某1负担。
一审查明
*某2与*某1于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某4。
年底,*某2带*某4前往崇左就学,同时*某2在崇左打工,期间经常返回*某1家XXX同居住。
年9月底,*某2与*某1分居至今。
另查明,年1月至年3月期间,*某1多次向*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