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股权,只能主张企业经营权和给予另一方补偿。
我们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1、设立独资企业资金源自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法院一般会认定该企业仍属于该方的个人所有,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该个人独资企业股权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婚后一方经营该企业所产生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对该部分收益请求分割。
()桂04民终号*某1与*某2离婚纠纷案,*某2在登记结婚之前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深圳市文特科技有限公司,在离婚时,*某1主张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深圳市文特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被告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在公司存在股份,故该公司应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公司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经营收益及添置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就此举证和提出请求,双方可另行解决。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注册的独资企业,且设立时其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该企业的资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该个人独资企业采取的措施是补偿、竞价、解散分割财产权益三种方式。
(1)只有一方主张经营权,另一方不主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前提是对企业的资产价值已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通过评估确定。主张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应积极举证资产价值或向法庭提出资产评估的申请,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
韦某与张某于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因感情问题韦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复美熙晨大药房系韦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他人处受让,由双方共同经营,营业执照虽显示张某系投资人,但双方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独立、各自所有,应为双方共同投资,故该企业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张某关于该企业系其个人财产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企业现价值为元,且韦某同意由张某继续经营,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取得上海复美熙晨大药房,由其继续经营,并向韦某支付相应补偿元。
(2)双方都主张经营权的。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夫妻双方都不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应该解散企业,对所得的利润进行分配。
案例:北票东高铁选厂是年7月20日由许某某个人出资万元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到年11月8日更名为北票东高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许某某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该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因被告许某某未能按照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终结鉴定程序。故该企业价值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北票东高矿业有限公司在其实际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分割。据上北票东高矿业有限公司怎样运营不是本案所能解决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也可以依法解散清算。但无论企业怎样运营,原、被告双方均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均等共有北票东高矿业有限公司(均等享有权利,均等负担债务)。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1)第7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