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张玮玮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份个人破产裁定。首个“破产人”的出现让不少人感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了破茧重生的希望,也有部分公众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成为一些“老赖”逃废债的工具。对此,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蒋阳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防范逃废债的一系列“关卡”,个人破产制度设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个人破产申请有严格要求和限制
逃废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为防范债务人逃废债,《条例》严格个人破产程序的准入,对适用个人破产的主体有一定要求和限制。首先,债务人需在深圳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其次,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个人破产。再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对债务人持有50万以上债权。
蒋律师介绍,从实践操作来看,法院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三年内无中断地连续缴交社保满三年。有些债务人虽累计缴交社保期限远超过三年,但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前三年内有中断情形的,被予以驳回。
个人破产申请人需依法履行义务
根据《条例》,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应履行多项义务,包括: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同时,债务人应如实申报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状况等。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亦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免除未清偿债务有前提
首份个人破产裁定信息显示,当事人呼女士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企业关闭,负债近万元,在卖掉唯一住房并坚持还债2年多后,仍欠多万元。目前,呼女士每月劳务收入约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为保证呼女士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手机等生活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律师提醒,在申请破产时,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因奢侈消费、*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破产人面临3-5年免责考察期
“需要进行明确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所做出的个人破产裁定只是确认当事人呼女士符合个人破产的条件,宣告其破产,尚未以裁定的形式裁定免除呼女士的债务。”蒋律师介绍,根据《条例》,呼女士将面临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此期间需遵守法院依照该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如有违反,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个人破产制度规定,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除生活工作必需之外,被严格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部分职业资格。比如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借款一千元以上需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等等。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完善债权人权利救济
个人破产制度还完善了对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对关于财产管理方案和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债权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裁定的,可申请复议。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免除债务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免除债务的裁定。债权人亦可在整个破产程序及破产程序终结后中对债务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破产欺诈等进行监督。
依法公开破产信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的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可查询到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行为限制、清算与考察期、重整与和解等相关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的同时,以通知形式要求债务人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破产信息登记系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等信息。深圳已逐步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加大对个人破产的监督力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知情权,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进一步发挥破产信息对行为激励和约束作用,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蒋律师表示,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将受到法律严惩。深圳不会成为老赖们恶意逃债的天堂。
受访律师简介:
蒋阳兵律师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专注商事争议、公司法、企业破产与重整、深圳个人破产。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