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实务观点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责任分析
在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大多数系投资者起诉管理人违法、违约的案件,而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约定义务便成为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所在。在目前私募基金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尚在争议。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在私募基金行业从业的经验,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梳理、论述,以兹具体争议案件处理时参考。
私募基金成立之后,管理人除了须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从实务的角度,主要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另外还有监管法规规定的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应诚信管理,不得从事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勤勉义务要求管理人以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基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投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合规经营义务、妥善保管记录和报告义务、清算义务等。而适当性义务则是金融行业关于合格投资者准入的一种特殊的审查、核实义务。
一、关于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主要是防范利益冲突,要求管理人维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不得侵吞基金财产或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判断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忠实义务时,重点